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淘汰补贴
1.淘汰车辆于2024年8月14日前(含当日)登记在补贴申请人名下(含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和变更登记),车辆类型为中型货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专项作业车或重(大)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
2. 车辆所有人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生态环境相关失信记录。
3. 车辆所有人报废机动车时,车辆符合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要求,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4. 车辆所有人自2024年8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本市办理国四柴油车报废手续,且提前报废时间满一年及以上。车辆实际报废日期为车辆交售给本市机动车拆解企业的日期,以回收证明所载明的拖车日期为准,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为强制报废日期减去车辆实际报废日期。
5. 车辆所有人未使用相同车辆申请过市级其他类别汽车淘汰更新补贴。
6. 补贴申请时间按照《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更新补贴
1. 车辆类型为中型货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专项作业车或重(大)型专项作业车,车辆所有人申请本市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并通过审核;车辆类型为小型客车、轻型货车或轻(小)型专项作业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淘汰车辆于2024年8月14日前登记在补贴申请人名下(含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和变更登记),且符合本细则淘汰补贴申请条件第3、4项要求。
2. 车辆所有人购置与提前报废的国四柴油车为相同类别的新能源车辆(换电车型应同时购置无动力电池车身和动力电池),具体类别包括货车、客车和专项作业车;在本市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车辆所有人与已报废车辆所有人应保持一致。
3. 车辆所有人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生态环境相关失信记录。
4. 车辆所有人在2024年8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能源车,购置时间以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5. 车辆所有人未使用相同车辆申请过市级其他类别汽车淘汰更新补贴。
6. 补贴申请时间按照《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申请流程:
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上海环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申请补贴,并提交申请信息,具体流程可参考《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申领指南》。
补贴核算:
补贴金额根据《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相应标准进行核算。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金额依据柴油车的车辆类型、初次登记年限和退坡比例等因素确定。更新补贴金额依据新能源车辆类型、电池容量、退坡比例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每辆车28万元(退坡后最高不超过22.4万元),如核算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发补贴金额。
审核发放:
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按程序公示后拨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告知原因。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材料缺失的,市生态环境局通知补正信息。申请人可在申请截止日期前,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淘汰补贴一次性发放。更新补贴分两次发放,补贴审核通过后首次发放总补贴金额的70%,首次发放满12个月后第二次发放总补贴金额的30%。如首次发放后12个月内发生转籍或过户,不再进行第二次补贴发放。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信息来源:上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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