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秦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运输及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三辆二手车私自改装为加油车辆。
和其他4人一起利用地下埋藏的有关以及改装加油车招揽过境货车加油牟利,非法获利达5万元。
同年11月,秦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非法改装加油车、加油罐及加油机等。
案件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分背判处被告人秦某某、肖某某、郝某某等人有期徒刑7个月,缓行一年两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苟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行1年。(来源:观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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