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用油运输行业暴露出的混乱现象引起了极大关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对此问题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度,迅速召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重量级部门,成立了联合调查组,深入挖掘问题根源,并且发出了严厉的警告:对于那些违法行为,将不会有任何宽容。此外,为了全面整治食用油运输领域的问题,将会有一系列的专项排查工作相继展开,而且,这一切的处理结果都将不遮不掩,及时向公众公开。
● 如果问题被查实 空降面临刑事责任
但是,在这一切的承诺和行动背后,我们不禁要问:如果这些问题被查实,到底谁来负责?而且,这些责任人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首先,让我们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这意味着,无论是直接生产销售成品食用油,还是生产销售食用油原料的生产经营者,他们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他们在委托运输的过程中,未能有效监督,导致食用油被污染,他们就必须为此承担后果。这是法律的底线,也是对公众健康负责的体现。
食品运输环节中承运人是关键角色。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无论承运人是否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他们都有义务确保运输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这一规定没有为任何人留下逃避责任的空间。因此,当罐车在没有经过彻底清洗的情况下运输食用油,导致油品受到污染时,承运人就必须面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可能包括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有媒体采访到相关法律专业认识,对方表示:根据《刑法》第14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包括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或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本次事件中,如果罐车在未经彻底清洗的情况下装载食用油,导致食用油被污染,那么运输者可能会因为故意掺入有害物质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归根究底 行业内卷和监督缺失
在真相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一种深层次的不规范现象,它不仅仅是食用油运输领域的问题,而是整个货运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问题的根源在于恶性竞争所引发的“内卷”——为了节约成本,不惜牺牲安全与规范。罐车不洗是因为要节约成本,超长超载的运输车辆也是同样的逻辑。在这种恶性竞争中,上游货主的压价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诱因,他们面对利润的诱惑,往往将法规和流程规范抛诸脑后。
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监管部门在监管力度上的不足,以及相关法规的不完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的推荐性标准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约束力,这无疑为监管留下了盲点。而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监管责任界定的模糊,势必导致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之间的责任推诿。
为了公众的健康和食品的安全,迫切需要将食用油的专罐专运要求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明确各方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职责。只有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所有环节均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我们才能有效遏制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对于本次事件,我们期待调查结果能够明确责任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我们恳请相关部门抓住这一契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种种混乱现象进行一次彻底的梳理和规范。列如快递业的超长厢体、大板车拉普货等装载乱象,这些问题绝非偶然,而是系统性的风险隐患。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应仅仅停留在追求成本效益上,更应关注安全规范的执行。
安全和规范不是小概率事件的侥幸心理,必须成为行业发展的首要前提。只有在事故发生后,才开始反思和重视的逻辑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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