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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22年至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惩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受利益驱动,在开展环评文件编制、环境检测等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阶段性成效。期间,最高检与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指导办理了山东省青岛市林某鑫等4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浙江省杭州市H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广东省广州市G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等3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刑事案件,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等领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持续保持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高压态势,最高检选编了“山东省青岛市林某鑫等4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等3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5日

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青岛市林某鑫等4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环评报告?追诉漏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鑫,山东J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山东Y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汪某,J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靳某燕,J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被告人谷某欢,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人员。

2020年9月,被告人林某鑫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汪某在青岛市即墨区先后注册成立了J公司、Y公司,专门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告人靳某燕“挂靠”在J公司,收取J公司“挂靠费”人民币3.5万元,但未实际参与具体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签名,并按照林某鑫的要求提供个人生活照片,用于伪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到项目现场踏勘的证明。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林某鑫等人招揽业务,在靳某燕等未参与任何编制环节,J公司、Y公司也未开展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情况下,伪造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签名,将加盖有J公司、Y公司印章的“环评报告资质页”,以每套300元至3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谷某欢等人,谷某欢等人再加价出售给其他中介,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林某鑫以J公司、Y公司名义出售的“环评报告资质页”,供他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927份,获利79.91万元。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有25份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存在遗漏环境保护目标、隐瞒生态保护区等问题,所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被依法撤销,有关项目因此停产停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上半年,有媒体反映J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靳某燕不到半年时间内编制1000余份环评报告文件,“高产环评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生态环境部门经调查,于2021年5月31日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同年6月7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四名涉案人员相继归案。

2022年5月22日,经公安机关邀请,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两级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予以同步指导。因该案系“环评造假”入刑第一案,无先例可循。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研究、论证,认为应重视林某鑫等人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行政机关对涉案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认定意见和后续行政处罚决定,收集造成的相关项目损失等证据,查明J公司、Y公司通过环评信用平台公示登记环评项目资质1641次,生效的927份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均被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虚假,其中25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损失100余万元。

2022年11月27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林某鑫、汪某、靳某燕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以J公司名义出具的虚假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中,有部分“环评报告资质页”系中介人员谷某欢从林某鑫处购得。谷某欢主观上明知林某鑫等人不开展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仍从其处购买 “环评报告资质页”并出售赚取差价,且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

2023年3月26日,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林某鑫等4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对靳某燕判处缓刑。

庭审阶段,针对被告人林某鑫等人未参与涉案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编写,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等争议焦点,检察机关认为,林某鑫等人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明知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应当由有资质的人员经调查、勘验后出具,仍将“环评报告资质页”连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照片提供给其他无资质人员,不仅编造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数量多,造成经济损失大,且涉及到二十余个省市、上百个行业,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

2023年5月25日,即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的法治保障。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等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载体,具有社会公信力。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人员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资质、签名等材料提供给无资质的人员,制作出虚假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并使用,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重视精细化办案,强化对整个造假链的审查,对主观上明知作假、客观上参与造假环节,且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涉案人员依法予以追诉;引导查明“环评造假”所造成的后果,准确评价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精准定罪量刑,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杭州市H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妤等3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环境检测?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杭州市H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检测公司)。

被告人徐某妤,H检测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吕某利,H检测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刘某,H检测公司技术负责人、实验部经理。

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H检测公司为招揽客户、提升效益,通过篡改、销毁原始记录,篡改、编造检测数据等多种方式,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为部分客户出具内容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共计47份,违法所得79万余元;其中2021年3月1日后出具的虚假环境检测报告共计43份,违法所得42万余元。被告人徐某妤、吕某利作为H检测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示、暗示、默许、放任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工作中弄虚作假;被告人刘某作为被告单位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明知H检测公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仍在采样、实验、编制报告环节配合协作,采用少采样、不采样、稀释样品分析、标准样品替代分析、篡改或编造检测结果等方式,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接省局巡查线索,调查发现H检测公司为某储油库竣工项目所出具的报告错漏内容,检测数据明显偏小,且采样员无出入采样地办公区的记录,存在造假嫌疑且数额较大,于2021年11月19日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3日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商请,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因该案涉及环境检测领域,工作专业性强、结果时效性强,且涉案项目众多,细节需核实,拱墅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证据体系提出取证重点、取证方向的建议十余条,引导侦查人员对公司电脑主机存储数据、云端聊天记录、云盘数据进行全面提取勘验,围绕公司经营策略、造假行为模式、涉案人员身份及职责范围等收集书证、言词证据,并请具有环境检测领域专门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提供意见,梳理出涉案环境检测报告的虚假内容、犯罪金额,查明采样、实验、报告编写各环节造假的事实。

2023年2月2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H检测公司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权出具盖有CMA标识、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检测报告。涉案检测报告包括环境空气、废水等环境指标数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价等内容,是环境治理、项目整改、竣工验收、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故该公司系环境领域承担检验检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机构具有相似的地位和作用,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主体,应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结合单位规章、业务规程、会议决策、职责范围,将放任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总经理徐某妤,推动、促成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副总经理吕某利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参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部门负责人刘某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未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其他涉案人员,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向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建议及时依法处理。

2023年7月14日,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对被告单位H检测公司、被告人徐某妤等3人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提出量刑建议。经开庭审理,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H检测公司、徐某妤、吕某利、刘某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H检测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对徐某妤等3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认罪认罚的从犯刘某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某妤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5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环境检测造假乱象与监管漏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加强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检察建议,并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建立环境检测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督办、法律研讨与业务交流。

【典型意义】

准确真实的环境检测数据是客观评价项目对环境质量影响的基础,是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之一。检察机关依法服务保障环境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方面,做好“前半篇文章”,借助特邀检察官助理“外脑”支持,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审查起诉等工作中,不断完善证据体系、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审查分析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检测报告的内容与用途,依法准确认定第三方环境检验检测组织具有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职责,实现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精准惩处。另一方面,写好“后半篇文章”,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制等方式,强化在依法办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推动对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所存在问题的协同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用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共建美丽家园。

广东省广州市G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李某山等6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机动车尾气检测?亲历性审查?单位犯罪?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广州市G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检测公司)。

被告人李某山,G检测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蔡某家,G检测公司股东、站长。

被告人卜某雷,G检测公司副站长。

被不起诉人林某文,G检测公司授权签字人。

被不起诉人王某、张某林,G检测公司汽油线操作员。

G检测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成立,经依法登记从事机动车检测经营服务,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检测报告。李某山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负责检测站的全面工作;蔡某家为公司股东、站长、授权签字人,负责财务报销审批、检测报告的审核批准;卜某雷为公司副站长、柴油线操作员、授权签字人,负责柴油车的检测以及检测报告的审核批准;林某文2021年3月至7月担任公司授权签字人,负责检测报告的审核批准;王某、张某林为公司汽油线操作员,负责汽油线检测。

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G检测公司为了提升公司效益和营业额,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通过购买并使用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模拟器代替真实的车辆诊断仪进行检测、为未经维修的复检车辆购买虚开的车辆维修单、故意减少尾气收集比例、违规放置发动机转速感应器、让检测数据异常车辆通过审核等多种手段,使一千余辆本应无法通过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了排气污染物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调查中发现,于2022年1月18日向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同年4月1日,广州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于12月14日以李某山等6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月3日,根据级别管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案卷后,发现涉案人员均系为G检测公司留住客源的目的实施犯罪,属于为了单位利益。为查明是否成立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证明授权签字人职责、公司资金往来等情况的书证,OBD模拟器提供方的证言等言词证据,查明G检测公司统一收取车辆检测费,统一支付购买造假工具费用的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实地查看检测流程,了解各涉案人员工作内容等方式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站长在内的各涉案人员均明知公司存在造假情况,仍放任或在工作岗位上实施多种弄虚作假行为,未超出单位整体意志。故查实本案各涉案人员在出具证明文件的过程中各种造假行为均系为了单位利益,代表单位意志,属于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依法追加G检测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

审查起诉期间,涉案人员及辩护律师提出错误数据是系统自动抓取的,在案证据不能推断检测中使用了OBD模拟器等意见。为查明上述辩解情况,检察机关派员协同侦查人员多次实地查看检测操作过程、数值变化、后台数据审核过程,明确检测人员能够知晓主要过程数据,并自行选择报告虚假数据;向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咨询系统数据保存规则、数据异常与使用OBD模拟器的判定标准,明确检测数据恒定能够证明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各涉案人员的犯罪情节与主观恶性,于2023年11月3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G检测公司、李某山、蔡某家、卜某雷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15日,对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在G公司工作时间较短的林某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王某、张某林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4年2月6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G检测公司判处罚金40万元,对李某山等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其中对卜某雷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山、蔡某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5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尾气检测是筛查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倒逼维修治理、督促机动车达标行驶的重要手段。当前,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营,“交钱过检”“包过”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检察机关办理此类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要坚持亲历性审查原则,充分运用走访咨询、实地查看等手段,开展引导侦查取证、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深度查明案件细节,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对涉及单位的案件,把握单位犯罪的实质认定标准,在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默许下实施弄虚作假行为,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收取后再分配的,应认定单位犯罪。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单位中各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获利金额、认罪认罚等情况予以分层处理。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守住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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