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近期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从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举报范围
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行业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川安委〔2021〕13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注: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内容。
● 奖励标准
对属于交通运输厅受理范围,且查核属实的举报事项按规定给予1000元到30万元奖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所在单位的,奖励金额上浮10%。奖励金额最高均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纳入奖励范围。
● 领奖注意事项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主动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0日。(内容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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