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河南人大官网发布消息,拟对《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全文公布决定草案。
重要的几条内容摘抄如下:
一、有关超载处罚
1、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初次违法超限通行技术监控检测点,按照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2、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有关超限货物变卖
对卸载在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超限超载货物,当事人应当自卸载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后仍不领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处置。
三、有关运营证
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企业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禁止申领相关证件。
具体全文如下: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4月25日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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