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初,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污染天气消除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提出基本淘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含场内车辆),逐步推进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到2025年,淘汰60%的国四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累计淘汰4万辆以上。
近日,湖北省政府出台《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其中提到,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对合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23年底。
日前,河南发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即1月18日开始实施。
摘录其中主要的几个方面如下:
1、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采取“固定十流动”的执法方式,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2、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认定,应当以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的检测数据作为依据;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3、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认定应当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2016) 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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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件运输车辆检测预警信息认领、处置、反馈、督办等工作,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河南省大件运输车辆检测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流程(试行)》。
2023年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办法》中规定,将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等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强化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落实“一超四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江苏省政府发布信息:《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160号省政府令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修订后的《办法》将适用范围由“治理公路超限运输”调整为“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同时将超限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等有关内容也纳入治理范围;
明确政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主导的公路治超责任闭环;
明确车辆生产企业义务,进一步界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范围与标准,细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义务,明确装载环节监管要求;
完善路面通行管理,明确道路运输相关要求,细化大件运输通行要求,固化路面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桥涵定期排查要求。
近期,江苏省印发了《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
江苏省提出,对进出省内年吞吐量达到200万以上标箱或年吞吐量达到100万标箱且连续三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主要集装箱港口(目前符合条件的为太仓港、连云港港、南京港、南通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给予ETC通行费五折优惠,执行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对进出省内中欧(亚)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全免车辆通行费,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1日起,扬州将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限行区域:
由沙湾南路(不含)--沙湾中路(不含)--沙湾北路(不含)--万福西路(不含)--运河北路(不含)--江平东路(不含)--江平西路(不含)--润扬北路(不含)--真州北路(扬冶路以南含)--文昌西路(站南路以东含)--站南路(含)--江阳西路(不含)--润扬中路(不含)--G328国道(不含)围合的区域道路。
以上区域及道路,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通行。
近期,《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正式开始实施。
针对源头治超,违反《条例》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后语
上述政策包括了治超、过路费优惠、绿通优惠等等,当然,还包括柴油车污染治理和新能源化相关趋势。不管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政策,对于货运行业、对每一位货车司机来说影响都非常大。请大家记得收藏转发,方便随时查看。(文/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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