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发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即1月18日开始实施。
摘录其中主要的几个方面如下:
1、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采取“固定十流动”的执法方式,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2、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认定,应当以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的检测数据作为依据;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3、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认定应当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2016) 等有关规定执行 。
4、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二) 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 对运载新鲜的瓜果、蔬菜、冷冻等易腐烂变质的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原则上不予卸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需要依法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方式,严格落实“查处分离”和“罚缴分离”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和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公路超限检测站为超限超载车辆办理或变相办理任何形式的“包月、年票”
第三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 未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记录仪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 不具备执法证件的人员单独上路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
(三) 驾车追赶拦截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超范围处罚和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场所处理违法车辆;
(四) 未按规定卸载消除违法状态放行违法车辆;
(五) 超期扣留违法车辆、擅自使用扣留车辆和私分或变相出卖扣押财物;
(六) 违规收取检测费、停车费、保管费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当事人义务的费用;
(七)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接受请托人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敲诈勒索;
(八) 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九) 内外勾结为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指使或者协助他人带车绕行、闯站闯卡;
(十) 辱骂、殴打当事人;
(十一) 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
(十二) 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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