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表示: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其中,在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方面:
1、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2、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3、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
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
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
4、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 编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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