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之家 原创】近日,《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询公众意见。从这份草案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多条修改内容涉及货车超载超限的规定与处罚、大件运输规定以及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建设还有智能驾驶等多个有关货运领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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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二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加强对超限运输沿线公路设施的安全监测和通行安全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许可相关手续。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
本市通过货物运输源头监管等方式,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管。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超限运输货物源头信息;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
市交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治理公路超限运输联防联动机制,统筹布局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网络,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的超限运输行为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三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
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
本市收费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和应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
三十四、将原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但国家规定免费通行的除外。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
在公路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从9月2日至9月12日,《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反映意见的方式如下:
1、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2、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3、传 真:63586499
● 编后语
从修改的草案内容来看,多条涉及货车超载超限处理,可以上海对货车超载治理的严格。除此之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海还要展开与长三角的区域联动作用,加大对超载车的治理。不知道看过这份草案过后,大家有什么想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信源/上海人大 文/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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