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在《公路法》上是没有“超限运输”这个概念的。《公路法》的用语是“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使用汽车渡船”。但是到了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那里,就变成了“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二者有什么区别呢?见下表。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公路法》的规定做出了很大的改变,有的扩大了范围,比如《公路法》规定的是“行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扩大到“运输”;有的缩小了范围,比如《公路法》针对的是“车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缩小到部分货运车辆,等等。这个改变,在理论上是很令人费解的。因为《公路法》之所以对超限行为进行规制,是因为超限车辆行驶公路会对公路有损害,因此针对所有的车辆是有道理的,就是要求所有的车辆都不能超过公路限值。但是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只针对部分货运车辆进行规制,也就是说,同样状态的不同车型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比如同样25吨的2轴车,货车就被认定为超限,客车就不被认定为超限。但此时它们的轴载质量都已经超过限值了,都已经对公路造成损害,一个被罚,一个不管,道理何在?理论上讲不通。如果依据《公路法》就不会出现差别对待,只要超过限值,同样被罚。
还有,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居然把超过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也认定为超限,更是匪夷所思。如前所述,难道3吨重的一辆小货车也超限,也对公路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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