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车辆车速鉴定。
根据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技术鉴定,事发时桂B36177牵引车组车速在67—71公里/小时之间、湘E96959大客车车速约85公里/小时、湘B6RC98厢式货车车速在78—80公里/小时之间,碰撞时湘E96555轿车车速为48公里/小时。事发时四辆车均未超速行驶。
(六)车辆起火原因鉴定。
经公安部天津物证鉴定中心、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和湘潭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事故现场没有TNT炸药、乙醇、火药和汽油,车辆中提取的熔珠为火烧熔珠。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鉴定、现场实验及分析论证,认定事故起火原因是:驾驶员没有安全驾驶桂B36177重型半挂车,导致该车从行车道斜向穿越超车道、撞压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及绿化带,驶入了对向超车道、行车道、应急车道,造成对向行驶的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碰撞桂B36177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头右边第二、三轴之间的油箱,油箱破裂变形致柴油大量泄露到高温排气管和消音器上,产生大量柴油蒸气,遇连续撞击产生的火花或断裂排气管中喷出的火星起火燃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发前相关车辆的运行情况。
1.桂B36177(赣E3651挂)重型半挂列车。2015年9月23日20时左右,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王邧璟、杨健根据柳州市晋铭运输有限公司调度员的通知,驾驶该车在柳州市长久物流有限公司装载28台五菱牌面包车后,从柳州出发,途经桂林绕城高速、泉南高速、京港澳高速,9月25日1时30分左右到达株洲市红旗广场五菱4S店,卸载26台面包车;4时左右离开株洲,5时左右经沪昆高速在湘潭北收费站下高速公路,8时30分左右在湘潭市九华五菱4S店卸载2台面包车;9时30分左右从湘潭北收费站上沪昆高速准备返回广西。
2.湘B6RC98轻型厢式货车。该车于9月25日8时50分左右到达株洲市大美物流城装了600双啄木鸟皮鞋,9时左右,该车由罗成驾驶,车载3人和货物从大美物流城出发,行经株洲环线于9时20分左右在沪昆高速株洲北收费站上沪昆高速公路行驶至湘潭路段。
3.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王文强驾驶该车于9月25日7时30分左右从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客运分公司汽车东站出发,沿沪昆高速公路行驶前往株洲,途经娄底路段至湘潭路段。
4.湘E96555小型轿车。9月25日8时左右,蒋望祥驾驶该车,车载4人从邵东收费站上沪昆高速公路,前往长沙办事,途经娄底至湘潭路段。
(二)事故发生经过。
9月25日9时56分许,王邧璟驾驶桂B36177(赣E3651挂)重型半挂列车(事发时空载)由东往西行驶至沪昆高速潭邵高速公路湘潭雨湖区1075 km +423m路段时,车辆突然从行车道向左冲向中央隔离护栏,与同向快速车道行驶的由湖南醴陵籍驾驶人罗成驾驶的湘B6RC98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后,同时冲过中央隔离护栏,又与对向行驶的分别由湖南邵阳籍驾驶人王文强驾驶的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和湖南邵东籍驾驶人蒋望祥驾驶的湘E96555小型轿车先后相撞,半挂列车和大客车起火燃烧,造成21人死亡,11人受伤、4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交管局等有关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原省委书记徐守盛、省委书记杜家毫、副省长张剑飞、戴道晋等省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杜家毫、戴道晋率领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交警总队、省运管局等省直单位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应急处置等工作。省委常委、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黄关春连夜率领公安、交通运输、消防、安监、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导事故处理工作。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也分别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
公安交警、交通路政施救和养护、消防、医疗等联动单位共二十余台车近七十余人到达事故现场后,第一时间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现场勘查及施救工作同步展开。湘潭市人民政府和雨湖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至9月25日17时8分,现场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湘潭市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株洲市、邵阳市人民政府主动协助,及时开展了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伤者得到了有效救治,遇难者得到了妥善安葬,家属得到了赔偿,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驾驶人王邧璟驾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非法改装的挂车,牵引车与挂车不匹配、车辆操纵性下降,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桂B36177(赣E3651挂)商品运输车,以70公里/小时左右的车速在主车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突然向左偏离驶入超车道,其车辆左侧中后部与后方同向正在超车的湘B6RC98轻型厢式货车发生刮擦、挤压、碰撞;王邧璟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车辆冲破中央分隔带护栏,侵占对向车道路面,与对向正常行驶的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湘E9655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导致桂B36177(赣E3651挂)半挂列车、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油箱变形、破裂,柴油大量泄漏,引发两车起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上饶市宏伟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实际控制人刘平华非法倒卖机动车登记、运输牌证,明知“赣E3651挂”半挂车系非法生产,仍然放任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桂B36177牵引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长期违规运行。
(2)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桂B36177牵引车办理《道路运输证》,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王明建、褚晓明、付伟等明知赣E3651挂车系非法生产和改装情况,违法放任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3)柳州市晋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承运车辆资质把关不严,调度无《道路运输证》、严重超限和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桂B36177牵引车运输货物。
(4)柳州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对配货车辆审核把关不严,给无《道路运输证》和超限车辆配货。
(5)广西柳州铁路机车车辆工业贸易总公司。一是该公司无半挂车制造资质。二是挂车(含半挂车)属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3C认证),该公司未取得3C认证。三是该公司生产的肇事半挂车(赣E3651)未列入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四是该公司生产的肇事半挂车(赣E3651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五是从肇事车辆上拓印的车架号与赣E3651半挂车注册登记档案中保存的车架号拓印膜进行比对,两者特征明显不符(潭公物鉴文检字〔2015〕1330号),肇事半挂车(赣E3651)上的VIN识别码系该公司在生产时打刻。
2.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打击非法改装车辆不力。
第一次是广西人许功岳无汽车改装资质、无电焊工操作资质,非法为赣E3651挂车改装;第二次是广西全州的马道辉非法为赣E3651挂车改装。两次共加长了2.73米,车辆外廓尺寸严重超限导致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
3. 桂B36177牵引车、赣E3651挂车相关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1)安徽省安庆市英德利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文件档案销毁记录表》显示人工检验记录单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有三次销毁记录,不能提供2013年12月18日赣E3651半挂车检验的相关检测报告、照片、视频等记录,也未按规定上传车辆的相关资料。
(2)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未能提供该车检测的任何电子资料(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报告、人工检验记录单、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在没有全面审查检测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发放车辆检测合格标志。
(3)广东省汕头市珠池路机动车检测站在未对实车进行检测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12日违规出具车辆检验合格证明。
(4)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对汕头市珠池路机动车检测站上传的相关资料未进行认真审核就核发了检验合格标志。
(5)江西省上饶市公安交警支队对车辆注册登记把关不严。赣E3651挂车在无实车情况下,凭书证(车辆合格证、车辆销售发票)上户。
(6)桂B36177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已于2015年8月31日过期,发生事故时该车已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广西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没有及时制止该车违法上路运输,道路运输资格监管不到位。
(7)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对赣E3651挂车运输资质审核把关不严。该车2009年12月24日在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时,所提交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显示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已过期,该挂车在2010年11月3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未年检情况下,通过了年审。
4.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对事发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
一是查处非法改装及超限车辆方法与措施不严格,处罚没有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位;二是大队没有按规定派足执勤人员,在警力不足的条件下,支队对大队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没有研究对策和办法,督导检查不力;三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
5.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
一是督促指导收费员劝返超限车辆工作不到位。事发当日当班收费员对超限的桂B36177(赣E3651挂)重型半挂列车未及时发现并劝返。二是落实治理超限工作不到位。对所辖昭山路政中队未落实治理超限工作、及时查处超限车辆的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不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王邧璟,桂B36177(赣E3651挂)重型半挂列车驾驶人,该车实际所有人之一。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2.杨健,桂B36177(赣E3651挂)重型半挂列车副驾驶人,该车实际所有人之一。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3.王明建,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4.褚晓明,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经理。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5.付伟,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6.刘平华,上饶市宏伟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0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7.刘清华,上饶市宏伟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8.许功岳(曾用名许壁鑫),桂B36177车非法改装的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9.李耀光(曾用名李木森),广东省汕头市珠池机动车检测站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10.杨春江,广东省汕头市年检代办人员。2015年10月2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6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11.滕裕针,广西南宁年检代办人员。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后因有身孕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2.唐洪亮,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2015年10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13.苏振辉,上饶市宏伟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14.王明伟,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12月18日湘潭市公安局批准对其刑事拘留,目前正在追缉中。
15.徐新国,中共党员,上饶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2016年4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6.陈年贵,广东省汕头市车辆管理所副所长。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7.罗学斌,广东省汕头市车辆管理所民警。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8.朱松林,安徽省安庆市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科副科长。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9.钱涛,安徽省安庆市车辆管理所民警。2016年8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张开庭,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科员。负责道路运输证件办理工作,没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资质管理职责,对道路运输企业工作指导和督促不到位,建议由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黄伟明,柳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柳东大队民警。对赣E3651挂号牌的半挂车涉嫌改型的违法行为处理不到位,建议由柳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郭秋鸿,广东省汕头市车管所机动车管理中队副中队长。对分管负责的工作缺乏督促、管理、监督,致使民警出现没有认真审核、严格履行职责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杨少鸿,广东省汕头市车管所机动车管理中队中队长。对分管负责的工作缺乏督促、管理、监督,致使民警出现没有认真审核、严格履行职责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周胜,广东省汕头市车管所所长。对分管负责的工作缺乏督促、管理、监督,致使民警出现没有认真审核、严格履行职责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丁和民,广东省汕头市车管所教导员。对分管负责的工作缺乏督促、管理、监督,致使民警出现没有认真审核、严格履行职责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7.彭永科,中共党员,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湘潭大队副大队长。在巡逻警力紧张的情况下,湘潭大队没有合理调度警力,使辖区路段出现违法行为漏管,且发生了非法改装车辆引发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作为湘潭大队值班领导,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刘勇,中共党员,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湘潭大队大队长。在巡逻警力紧张的情况下,湘潭大队没有合理调度警力,使辖区路段出现违法行为漏管,且发生了非法改装车辆引发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作为湘潭大队大队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黄劲松,中共党员,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副支队长。湘潭大队执勤工作不规范,辖区路段出现违法行为漏管,且发生了非法改装车辆引发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作为湘潭支队分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湘潭大队上报的巡逻执勤安排审核把关不严,对辖区的执勤工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导检查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贺永钦,中共党员,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支队长。湘潭大队执勤工作不规范,辖区路段出现违法行为漏管,且发生了非法改装车辆引发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作为湘潭支队支队长,对辖区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督导检查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胡杜佳,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湘潭北收费站收费员。“9·25”事故当天,其作为经办收费员,肇事车辆桂B36177(赣E3651挂)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没有发现肇事车辆超限并进行劝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2.倪斌,中共党员,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湘潭北收费站站长。肇事车辆桂B36177(赣E3651挂)从湘潭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没有发现肇事车辆超限并进行劝阻。其作为收费站站长,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3.彭革,中共党员,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路政大队昭山中队副中队长。昭山中队没有安排巡查的路政队员检查超限车辆,且辖区路段发生了违规超限车辆引发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作为当天路政中队的值班领导,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4.杨金花,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路政大队昭山中队中队长。昭山中队没有安排巡查的路政队员检查超限车辆,且辖区路段发生了违规超限行驶车辆引发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向伟,中共党员,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长沙管理处纪检组长。2012年底至2015年12月任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副处长兼路政大队大队长。对辖区路段超限运输安全工作督导检查不力,对超限车辆治理不力,辖区内发生了违规超限行驶车辆引发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作为分管路政、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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