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行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 1285—2020)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 1178.1—2018)和《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JT/T 1178.2—2019)两项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和《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第1号修改单基本一致,即所有营运货车,包括危险品运输车辆、普通货车、重载货车等绝大部分货车车型都需要在出厂前安装自动紧急刹车装置。
目前征集两个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具体文件最新情况我们将持续关注。
具体修改条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 1285—2020)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 6.1.2条修改为:
6.1.2 危险货物运输半挂牵引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安装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应符合JT/T 1094—2016附录A的规定,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18655第3级及GB/T 17619的规定。
原条款是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半挂牵引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安装ESC。
二、将 6.2.4 条修改为:
6.2.4 危险货物运输半挂牵引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符合JT/T 1242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
该条款原表述为: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符合JT/T 1242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半挂牵引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货车及爆炸品运输车除外。
《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 1178.1—2018)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2 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如下:
——删除“GB/T 33577智能运输系统 车辆前向碰撞预警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
——增加“JT/T 1242营运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
二、将4.7 条修改为:
4.7 载货汽车应安装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ESC的性能应符合JT/T 1094—2016附录A的规定,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18655第3级及GB/T 17619的规定。
原条款是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且最高车速大于90KM/小时的载货汽车应安装ESC。
三、将5.10 条修改为:
5.10 载货汽车应安装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AEBS的性能应符合JT/T 1242的规定。
原条款是原条款是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且最高车速大于90KM/小时的载货汽车应安装AEBS。
四、将8.1 条修改为:
8.1 载货汽车应具备车道偏离报警功能,车道偏离报警功能应符合JT/T 883的规定。
原条款是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且最高车速大于90KM/小时的载货汽车应具备车道偏离报警功能。
《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JT/T 1178.2—2019)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2 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如下:
将“JT/T 1242—2019营运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修改为“JT/T 1242营运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
二、将 5.4 条修改为:
5.4 牵引车辆应安装制动系统失效时(含挂车制动系统失效)用于报警的信号装置。牵引车辆与挂车的制动系统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18655中第3级及 GB/T 17619的规定。
三、将 5.5 条修改为:
5.5 牵引车辆与挂车均应安装电子制动系统(EBS),EBS的性能应符合GB 12676和GB/T 13594的规定。
原条款为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且最高车速大于90KM/小时的载货汽车。
四、将 5.6 条修改为:
5.6 牵引车辆应安装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AEBS的性能应符合JT/T 12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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