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载卡车失误合集 让人心头一紧)
【卡车之家 原创】看这样的视频让人“不敢大口喘气”,生怕“会破坏极限状态下的汽车平衡”,我们能切身体会到,超载运输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到底有多严重,它不仅会危害到驾驶员和车辆自身的安全,更会对其它参与交通的人员形成不可估量的安全风险。
另外我们也能发现,视频中出现的各种严重超载的车辆,大部分都是在场内运转的,也就是说“不上公路”,不会危害到正常行驶车辆的安全。其实这些年,随着我国治理“超载运输”取得一个又一个阶段性成果,参与高速公路运输的货运车辆99%以上已经实现了标载运输。
说到这里不妨得让人好奇,超载运输现象是何时出现的、又是如何出现的?我国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治理超载运输的,期间又颁布了那些法规,经历了那些过程?
● 超载运输这时出现 其危害马上引起重视
在1980年之前,我国公路运输中超载现象并不多见。因为在这之前外资还没有大规模引入,公路运输也没有大批量物资的需要流转,也就是说“有限的物资流动不需要超载”。
“要想富先修路”。上世纪90年代是一道分水岭,随着我国的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变,大量引进外资办厂,经济发展的腾飞和公路交通等基础设施越来越完备,笔直宽阔的柏油路和高速公路为货运行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货运市场开放后,越来越的人都从事起了“跑车的营生”。
可是在物流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管理制度还没来得及及时跟进,尤其是我国当时的综合运输发展缓慢,运输结构不尽合理,一些地区大量的煤炭、矿石等高密度、低附加值物资主要依靠公路来运输,这就导致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日渐突出。
除了经济发展的客观因素,“利益驱动”也是导致超载超限“群魔乱舞”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是很多车主希望以“超载多拉货”的方式增加收入;一方面是部分车企希望快速扩大市场份额,会根据用户需要生产不合规的“重载车型”;另一方面还有民间各路“改装大神”能把普通货车摇身变成“超载猛兽”;更有一些生产企业和货主为了产品流通速度和货运量,对货物装载的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综合这些“说到的没说到”的种种因素,在很短的时间内、大概5-10年间,公路运输的“超限超载”现象层出不穷,其带来的后果也开始“反噬”货运行业本身,不仅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频发,也让“超限超载—压价竞争—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开始初露端倪。
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信息所信息工程室的数据显示,“据测算,车辆超限超载30%,公路养护费用就要增加200%;车主和驾驶员超限超载每盈利1元,就会造成公路损坏损失300元;按照国际公认的轴载换算方法,超限100%的货车作用1次对公路路面的破坏,相当于标准轴载作用16次产生的破坏,严重影响了路面寿命。全国公路因此每年平均压垮桥梁4.5座,因超限超载增加的公路基础设施养护维修投入每年平均超过300亿元”。
同时,严重超限超载对交通安全的危害极大。“据统计,目前我国公路货运车辆占机动车总数的8%左右,但因货车超限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约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8%左右。2004年年初,全国80%以上的货运车辆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约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违法超限超载有关”。
由此可见,超限超载从各个方面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国家治理超载超限势在必行。
● 万事开头难 超载治理“披荆斩棘阶段”
1988年1月1日,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据此,为了保护路产路权,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交通部门开始治理超限行为。
1989年12月11日,交通部颁发我国专门治理超限的第一部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了检查形式和处罚内容,但由于规定不够细致明确,各地理解不一致,执行也不同步,此规定不到半年就停止执行。
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公路超限超载的相关要求,该法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亦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自此,治超工作从国家法律层面有了强有力的支撑。
短时间内,我国治理“超限超载”在很多方面都初显成效,但由于此时的超限超载管理制度还在初期建立阶段,不够健全完善,再加上全国各地区管理部门的协同治理体系还没有确立,各自单独作战,所以期间治理超限超载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整体成效并不理想,超限超载问题不断出现反弹和蔓延。
● 迈入快轨道 超载治理“体系化建立阶段”
在这之后,国家开始从车辆生产、注册登记源头方面和、路面管控等方面进行了顶层设计,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00年1月14日,交通部出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针对货运车辆制定了具体的超限标准,使我国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工作逐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
2003年底,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授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超载货车职权,设置驾驶人卸载超载货物的义务,并规定超载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卸载费用的法律责任。
2004年9月5日、2005年1月15日,国务院先后两次在会议上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05年4月15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研究并通过了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天津、江苏、河南、青海开始探索计重收费,全国初步形成超限超载治理的制度体系。
2004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在全国部署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打击非法改装车辆及企业,设立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规定每轴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最高不超过55吨的超限认定标准,探索实施交通交警联合执法,由交通部门实施卸载和登记,按照《公路法》规定处罚超限行为,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超载行为,并对运输单位主管人员实施惩处措施。
2005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抓住车辆生产、改装、运输市场准入、收费政策调整、路面监控网络建设等关键环节,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完善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强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建设。
三年内,全国累计投入路面执法人员2668.9万人次,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1978万辆,卸载货物3274万吨;撤销了79家企业的385个违规汽车产品,取缔了2.7万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型,公布了12批在用“大吨小标”货车的更正参数表;吊销汽车非法改装、生产和维修企业营业执照432户,取缔了无照经营3614户;实施了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和危险化学品承压类罐车市场准入制度,督促45家汽车制造企业主动召回缺陷汽车130万辆、;近20个省份试行了收费公路计重收费,运用经济手段遏制超限运输;内蒙、山东等省(区)在煤矿等大宗货源集中地实行运政派驻管理,从装载环节制止超限超载。
● 持续深入 超载治理“稳扎稳打阶段”
2007年底,交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部署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三年计划,制定了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明确了源头监管、路面治理、经济调节、措施保障中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保持路面执法合力,重点组织开展了针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专项治理活动,并将执法监管范围逐步向农村公路延伸。
各地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组织大量警力维护治超检测站点交通秩序及治安秩序;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管理,及时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截至2009年4月,全国累计投入执法人员5015.3万人次,累计检查载货车辆近5亿辆,其中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约3355万辆,卸载车辆906万辆,累计卸载5315万吨。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巩固了超限治理经验,为进一步开展车辆超限治理提供了牢固的法制基础。强化了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治理,对相关部门以及车辆销售生产、企业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或管理职责。
同时,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取得长效。2014年,国家实施为期6年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对超限超载治理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2015年底前,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运用综合治理手段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行为,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这一源头性、根本性问题。
● 稳定长效 超载治理“进入常态化”
之后,随着经济发展的持续提速、运输需求量步步增加,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再次死灰复燃,在局部地区甚至出现爆发态势,2000年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实际要求。2016年7月12日,交通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多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并于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规定》更新并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同时《规定》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等,这就是“921治超新政”,同时也是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治超规定。
2016年8月18日,为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整治行动。2017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对不合规平板半挂车等车型适时开展专项治理
随后,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密集下达相关文件,开展新一轮治超行动,推动治超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其中包括《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执法服务大走访活动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公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的八大核心业务,即定点治超、源头治超、流动治超、信用治超、非现场执法、大件运输许可、一超四罚、高速公路治超逐步完善,在全国形成常态化治超局面。
● 编后语
从1988年至今,国家对于超载超限的治理可以大致分为“经验积累”“快速建设”“持续深入”和“稳定常态”4大阶段,其取得的成果是社会各界有目共睹的,截至2021年底全国高速公路货车平均超限超载率持续控制在0.5%以下。(文/刘振凡)
参考文献:
(1)《【两拐出品】中国超限超载斗争史》
(2)交通部关于停止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4月3日(91)交函工字231号)
(3)李盛霖部长在2007年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11月20日)
(4)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李盛霖等同志在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全国治超〔2009〕1号)
转载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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