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事开头难 超载治理“披荆斩棘阶段”
1988年1月1日,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据此,为了保护路产路权,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交通部门开始治理超限行为。
1989年12月11日,交通部颁发我国专门治理超限的第一部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了检查形式和处罚内容,但由于规定不够细致明确,各地理解不一致,执行也不同步,此规定不到半年就停止执行。
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公路超限超载的相关要求,该法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亦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自此,治超工作从国家法律层面有了强有力的支撑。
短时间内,我国治理“超限超载”在很多方面都初显成效,但由于此时的超限超载管理制度还在初期建立阶段,不够健全完善,再加上全国各地区管理部门的协同治理体系还没有确立,各自单独作战,所以期间治理超限超载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整体成效并不理想,超限超载问题不断出现反弹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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