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就是,A2的准驾车型和准驾车辆有哪些?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中有关规定:持有我国公安交警车管机关核发的有效A2驾照能驾驶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还可以驾驶B1,B2,C1,C2,C3,C4,M所准许的车型。
也就是说,按照驾照使用规定,我们卡友正常驾驶挂车上路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而且,对于机动车、牵引车、汽车列车和半挂/全挂车的定义,在我国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中也有着明确的解释:
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挂车: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其中分为全挂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
汽车列车: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其实通过机动车的定义我们就已经很明确了,汽车列车是属于机动车范畴的,那么将“实习期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理解成:“A2驾照实习期内不可以在“汽车列车”之后再加挂车”的观点,小编认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按照常理来说,实习期不仅是为了我们卡友有一个适应的阶段,更多的目的是在于熟练和提升自己的驾驶技术。实习期如果不能驾驶增驾车型的话,那实习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卡友理解不同和各地处罚方式不一的问题呢?其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部分卡友和交管部门多余车型界定并不完全清楚以及对于条例的解读并不清晰所导致的。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虽然2017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曾经做过修改,然而仍未对“实习期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做出详细解读。
换句话说,该条例发行时间较早,通行时间较久,或许其中的部分法规早已不符合如今时代的所需。
其次就是车型界定不清楚。我们卡友以及部分交管部门习惯性的认为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就是只能开牵引头上路,不能在牵引头后方加挂车。
但在前文已经说明,汽车列车是属于机动车的定义的,我们再通过驾照的准驾车辆要求可以得知,A2实习期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应该将汽车列车视为机动车的主体,在此之外不得牵引挂车才应该是更加合理的解读。
在这里,我们盼望有关部门能够针对于此项法规做出明确的答复和解读,让我们新增驾的卡友能够明确这个法规要求,到底能不能在实习期“加挂上路”!同时,在规定未明确之前,以备万一,我们卡友在A2实习期内还是避免“加挂行驶”的现象。
● 编后语
各位卡友在实习期内加挂上路有没有被遇到处罚的现象?您觉得这项规定应该怎么完善更为合理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观点。(文/张夼源 图/卡车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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