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对冒黑烟机动车的管控,我市结合实际,依法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
一、禁行对象:
本通告的禁行对象为黑烟车。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的柴油货车、重型运输车辆等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
二、禁行时间和区域:
自2020年11月15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处罚措施:
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检查监测、电子监控、遥感监测等方式进行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本通告实施后30天内为禁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
试行期满后,违反本通告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在城区部分区域对重型柴油货车实施限行。
一、限行时间: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全天24小时禁止限行车辆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二、限行车型:
车辆总质量大于12吨(含)的重型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
三、限行区域:
杨瓦路—206国道—禹王大街—北环路—安顺路—杏乐路—309国道(青兰线)—八马路区域内道路。以上区域均不包含本道路在内。
四、限行规定:
1、限行车辆确需出入上述区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办理通行证,经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2、对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2009年11月潍坊市公安局发布的《市区道路限行通告》继续有效。
结合全县道路交通流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于2020年12月1日起,对在本县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采取限行措施。
2020年12月1日起,对在本县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采取限行措施。限行时间段为06:00-22:00。
二、限行车辆:
中(重)型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
三、限行区域:
胥河路(含)以南,S203 (不含)以西,滨河西路(不含)、滨河东路(含)以北,凤飞路(不含)以东的合区域为限制通行路段。
四、通行管理:
过境货运车辆一-律由 S203通行。G235自北向南沿天子湖路左转进人S203通行;自南向北沿G318进人S203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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