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20〕19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雷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交〔2020〕49号)等要求,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吸取“6?13”沈海高速温岭段道路交通槽罐车爆炸事故等教训,有序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工作,全面加强异地经营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等管理,坚决打击未备案异地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危化品运输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本质安全和治理水平。
二、认定标准和整治范围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异地经营指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经营3个月以上。本次整治重点围绕2020年以后外省在我省异地经营的企业和车辆,以及我省在省外异地经营的企业和车辆。
三、整治措施
(一)各地要利用联网联控等信息化系统、现场监督检查等手段全面排查外省在我省异地经营企业和车辆,以及我省企业和车辆在省外异地经营情况。及时督促外省企业按照《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服务指南》要求,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引导我省长期在省外异地经营的企业和车辆,及时转籍或返回注册地经营。
(二)外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可按其主要业务经营地自主选择我省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地经营备案申请。无正当理由的,相应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受理。
(三)各地要加强对外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我省异地备案的材料审核,严格把关,对不具备开业条件、安全生产状况不达标、纳入失信名单等的企业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到位的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全省范围内互认;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四)备案企业车辆应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安防设备,定位装置数据接入重点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企业还应按规定填报上传危货运输电子运单。
(五)所有外省来浙经营的危货车辆应在入浙前,通过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物流管控子系统填报电子运单(一单一报)。平台自动生成电子运单二维码并推送驾驶员手机端,充装单位在“五必查”时应扫描二维码进行核实,未填报电子运单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充装。
四、整治步骤
(一)排查阶段(2020年8月20日前)。按照认定标准,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建立异地经营企业和车辆清单。
(二)整改阶段(2020年9月30日前)。对排查出来的外省在我省异地经营企业,起讫点都在浙江的,要求在8月25日前完成备案;起讫点一端在浙江的,要求在8月31日前完成备案。对我省在省外异地经营的车辆,凡属动态评价有一次被列为“高风险(红标)”或“中风险(黄标)”企业的,8月30日前转籍或回注册地经营;属动态评价均为“低风险(绿标)”企业的,要求9月30日前转籍或回注册地经营。
(三)巩固阶段(2020年10月31日前)。在前期排查和整改基础上,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异地经营企业和车辆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发挥网格化作用,组建专门力量,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二)加强联合执法。各地要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建设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加大上路执法力度。对未备案的外省异地经营车辆和未按要求回注册地经营的我省异地经营车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提高检查频度,做到“逢车必查”,不得在我省营运;及时抄告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加强源头管理,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由其通知充装企业不予充装。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地要确定专门人员加强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 8月25日前上报异地经营企业清单和车辆清单;整改阶段,于每月15日和30日分别上报阶段性清理整改进展情况,9月30日上报整改工作小结;10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钱樟久;电话:1895718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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