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江西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该《标准》对超限超载治理从具体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等环节都做了细化标准,严正明确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让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公开透明形式。
该《标准》对违法货车从超限超载到货运站不作为等11项具体违法行为制定明确裁量标准,以下为货车最常见的超限超载违法的处罚标准: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1吨的,予以警告;
超过一吨的,每超一吨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另外,该《标准》对货运站不拦等行为也作出了处罚标准,屡罚不拦的最高会执行处罚3万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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