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2日9时5分许,范某驾驶粤T44222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拽粤T3312挂)由北往南行驶至广深高速K82+500路段时,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行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在紧急减速向左避让时,车辆与路中隔离带发生碰撞并侧翻,引起所运载的汽油泄漏着火。
事故造成三辆机动车损坏
交通设施与绿化带损坏
事故路段交通管制近5小时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超50万元
手持电话
嗑瓜子
车窗抛物
抽烟
为从严追究肇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深圳交警成立专案组,对该事故开展深度调查。调查取证时,发现油罐车司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手持电话、嗑瓜子、车窗抛物、抽烟行为。
●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除了司机以外,随车押运员及车辆实际控制人,均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查实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
1.司机范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且牵引座支座结构部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驾驶过程中存在使用电子设备、抽烟、进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遇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2.押运员赵某圣: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事故发生前位于车内后座位置睡觉,未对驾驶员范某的危险驾驶、违规驾驶行为进行全程监管。
3.车辆实际控制人张某刚:违规挂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对其运营车辆未及时保养维护,对运输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另一方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做出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也反映出所属企业的监管失责,所属企业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员工违法,企业有责。
经深入调查,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危运车辆存在挂靠经营行为,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
挂靠公司广东凯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凯信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危运车辆存在挂靠经营行为,对挂靠车辆经营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挂靠运输车辆未进行安全监管,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张某刚所供职的广东泗喜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泗喜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出借公司名义将张某刚所购买的两台危险化学品车辆挂靠在凯信公司名下。
● 司机、押运员、实际控制人——拘!
2020年4月21日晚,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范某、赵某圣已被送往深圳市第四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
因司机范某、押运员赵某圣和车辆实际控制人张某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深圳交警于4月21日将该案立为危险驾驶案进行侦查,并 先后将三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接下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车辆实际控制人——罚款20万元!
对张某刚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刚处予罚款20万元的处罚。
● 挂靠公司——罚款20万元!
因凯信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允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变相挂靠经营并签订挂靠协议,且未对挂靠车辆进行日常管理,未对涉事油罐车和驾驶员的动态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其行为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对该公司处予罚款20万元的处罚。
● 挂靠公司总经理——罚款处罚!
因凯信公司总经理李某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涉事车辆变相挂靠、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未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李某波处予上一年度个人收入30%的罚款处罚。
● 供职公司——通报!
因泗喜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已将该违法线索通报至珠海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其安全检查 ,督促其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对道路和社会公共安全至关重要,涉事企业相关人员如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可能面临以下刑罚:
1.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及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拘役,并处罚金。
2.危险物品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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