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无锡市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10月10日18时10分许,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经现场搜救确认,桥下共有3辆小车被压,其中1辆系停放车辆,1辆车上共2人、已死亡,1辆车上只有1人、已死亡。侧翻桥面上共有5辆车,其中3辆小车、2辆卡车。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无锡市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响应机制,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专家组已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无锡市也已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初步分析,桥面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该事件除了可能存在有关公职人员渎职问题外,还涉及一个刑事法律问题,就是严重超载导致的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
1.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严重超载驾驶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 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当前很多车主或司机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大肆超载,其实312国道上该种情况早有网友反复提出,却得不到重视。
如果该事件中肇事车车主指使、强令,或者明知自己的车辆严重超载,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肇事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车主即使没有驾驶车辆,其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 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1年7月19日,司机张文军驾驶超载110余吨的货车,将怀柔宝山寺白河桥压塌。后张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刑4年,并被判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
张文军上诉后,9月24日该案二审开庭,张文军称赔偿数额过高,量刑太重,“子子孙孙都赔不起”。其辩护人认为,公路局亦有责任。
10月21日上午,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文军有期徒刑三年,其与曹某父子连带赔偿怀柔公路分局273.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零时许,张文军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沙石料,行驶至怀柔区宝山寺白河桥时,因车辆严重超载110余吨,致使桥梁垮塌。
经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的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
张某认为量刑太重,责任不能全由自己承担,提起上诉。
9月24日二审开庭时,张文军称:“我家没有经济来源了,家里老人还生了重病,这1500万余元的连带赔偿,我得还几百年。“一审量刑太重,不能让我承担全部责任。”
其辩护人周密律师表示,桥塌与张某的直接因果关系很小。相关单位没有尽到监管养护责任,桥存在质量问题,“4年的量刑和赔偿金额都太高。”周律师建议对桥梁的价值重新鉴定估算。
律师称,涉案桥梁是一座双向通行的桥梁。如果不是被告人超载经过,而是数辆不超重的车同时正常通行,只要总重超重,也会垮塌。那时,是非过错应该是完全不同的一番情况。
“因为此桥经常通行载货汽车,桥梁的产权人、管理人等肯定是明知的。”律师称,桥梁建设时限重仅为20吨,时至今日,情况大大改变,该桥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类似被告人的空车车重就已达30吨。
“大桥还是当初的设计,且历经风雨,仍然设于此处,明显不合理。严格地说,放在今天的现实情况下使用,其已属于危桥!”律师称。
今天开庭,怀柔公路分局称,被损毁的大桥不存在质量问题,大桥损毁的原因就是张文军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所致,请求驳回上诉。
据了解,塌桥事故发生后,怀柔公路分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每年都会用公路检测机器检查路面情况,即使是1毫米的裂缝都能被检测到。白河桥是二类桥,说明桥的状态良好,最起码承重结构是没问题的,事故发生前也没有发现白河桥有裂缝。
上诉审理桥梁重估价值减1000余万 公路分局有异议
二中院审理期间,针对双方关于桥梁价值及赔偿数额认定的争议焦点,重新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被毁大桥价值为273.8万余元。
针对此鉴定,怀柔公路分局称,鉴定对拆除、清理被压垮大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修路前先行修建一条便道的费用没有体现;也没考虑监理费、设计费、勘察费等,鉴定结论不合理。
市检二分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大桥价值不准确,导致量刑失当、民事赔偿有误,建议按二审期间的价格评估报告等依法改判。
“这个价值我们认为较合理。”张文军的律师表示,273.8万元是1983年建该桥时的费用,而一审认定的1500多万元是要在原地建一座新桥的价值,一审认定有误,二中院进行的纠正非常准确。
二中院审理认为,张文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曹某父子作为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白河桥垮塌的原因是车辆荷载严重超重。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所作价格鉴定,所依据重建桥梁的方案与垮塌桥梁的结构不同,不能证明垮塌桥梁的价值;拆除、清理被压垮大桥及修建便道虽实际产生费用,但并非垮塌桥梁本身的价值;对于监理费等费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不涉及此内容,故对怀柔公路分局所提二审所评估价值不合理的意见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在定罪及适用法律上正确,但对被毁桥梁的价值认定有误,故依法予以改判,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张文军的妻子称,虽然判决刑期减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满意,我们没有责任。张文军全部都是听老板曹某的,曹某曾说出问题他担着,但是现在却将我老公关押,所以我们还将申诉”。
2016年5月23日凌晨0时30分左右,上海市中环线真华路至万荣路匝道之间发生一起单车事故,一辆装载预制管桩的卡车侧翻后造成高架路段主桥面翘起损坏,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中环道路部分通行中断。
桥面损坏原因:货车违规上中环单车侧翻致主桥面损毁
据悉,该起事故的肇事车辆系上海建景物流有限公司一辆装载十余米长预制水泥管桩的卡车。超载货物的卡车违反禁令驶入高架道路,行至中环线真华路至万荣路匝道之间时,发生单车事故侧翻事故,车辆上装载的电线杆翻落桥面,从而压裂该段高架,致使高架路段主桥面翘起损毁,桥面最大高差处约40厘米。
上海市路政局相关人士透露,肇事车辆核定载重为30吨左右,而本次载重达百吨以上,而中环为城市快速路,只允许小客车、客车等中小型车辆通行。
此外,事发当时还有一辆红色奇瑞经过事发高架,撞击在翘起的高架桥面上,该车损毁严重。但所幸的是,该起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大桥说塌就塌,显然不是小问题。桥梁垮塌,仅仅是货车超载,还是管理者失职,大桥质量问题呢?这些问题无疑值得追问。
尽管我国桥梁寿命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不必刻意拿赵州桥这样的古人杰作说事。但是大桥轻易被货车压塌,也难言正常。
关于桥梁质量问题,同济大学著名桥梁专家范立础曾举了一个例子:上海著名的“外摆渡桥”是一家英国公司设计的,上个世纪90年代,该公司致函给中国政府部门,称到某年某月某日,该桥寿命已到100年,他们对该桥的责任已经终止。人家英国公司对桥梁质量安全负责100年,我们修建的大桥为什么这么脆弱?
如果桥梁质量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显然不能“抓走小鬼放跑阎王”,把桥梁坍塌的责任推给超载货车,而忽视对桥梁质量问题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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