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水路运输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
3.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
4.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领域从业资格证书的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5.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6.在参加水路运输领域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的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7.对其所在从业单位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负主要责任的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8.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9. 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10.存在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九)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对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具有瞒报、谎报违法行为的主体(托运人或与托运人有故意共同行为的承运人(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
2.伪造船舶法定证书和文书的船舶。
3.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的船舶(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
4.未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应报告的防污染作业信息的船舶及作业单位(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三次及以上)。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
(1)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者报告,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2)欺骗、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3)对危险货物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4)将《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转借或者转让他人使用的;
(5)涂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
(6)对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负有责任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1)未按规定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导致危险化学品(货物)集装箱在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欺骗、造假、提供虚假《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3)检查员账号转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4)为非本人从业的单位所装的集装箱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5)未到现场监装检查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7.违法提供不合规燃油的企业(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8.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海事管理机构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
9.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死亡(失踪)5 人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10.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 1/3 及以上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
11.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航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2.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的。
13.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DOC)或所管理的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SMC),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
14.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船舶、水上设施建造、重大改建前或者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
15. 蓄意违反规定开展进出港报告,或经多次相关处罚仍不能按规定开展进出港报告的船舶(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起或以上);
16. 在海事规费征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补偿基金的缴费人(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的);
(2)不按规定办理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补偿基金申报手续的缴费人、船舶(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的);
(3)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出口货物,违规办理装船或者提离港口手续的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者货物承运人(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的);
(4)严重违规且被海事部门取消委托代收资格的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
17.在海事船员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2)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3)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海员外派业务资质许可擅自从事船员培训、海员外派服务的。
18.冒用他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办理申报或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人员。
(十)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国际货运代理领域存在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以匿报、谎报等方式代理禁止进出口货物、危险品货物运输,故意逃避监管,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追究的。
2.以不正常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海关监管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2.非报关企业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 100 万元的;报关企业 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 30 万元的;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 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 100 万元、30 万元;非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上一年度无进出口业务,1 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 100 万元、30 万元的。
3.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具体内容: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 90 日的。
5.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6.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7.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8.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9.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铁路运输领域按照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违反有关规定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
2.在铁路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旅客重大人身伤害或造成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重大财产损失,受到铁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4.因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或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受到铁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5.因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为较重以上的。
6.发生铁路交通、客货运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的。
7.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8.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十三)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民航运输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在民航行政机关检查、调查等工作过
程中,不按要求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的。
2.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
3.故意干扰民航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
4.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的。
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十四)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快递领域按照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3.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寄递禁止寄递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
4.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3)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5.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6.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
7.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吊销快递经营许可证的。
8.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需实施联合惩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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