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3.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4.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5.驾驶营运机动车 1 年内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 20%情形超过 3 次或者 1 年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 50%情形超过2 次的驾驶人。
6.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 30%以上或者 1 年内超载 3 次以上的驾驶人。
7.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超载情形,经处罚不改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8.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
9.1 年内驾驶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情形超过 2 次的驾驶人。
10.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
1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人。
12.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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