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8年起,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统一的检验检测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具体以该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时间为准,检验检测完成时间以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完成的当日核定。
货车“两检合一”真的来了!
通知规定,合并道路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的检验检测项目。鼓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开展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和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对于只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引导其申请安全技术检验资格,实现“两检合一”。
对于已经实现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两检合一”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的原则,同时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两份报告,为营运货车年检和年审提供技术依据。
货车异地检测也将越来越普遍!
交通部规定,要加快推进普通货运车辆在本辖区内的异地检测。普通货运车辆可在车籍所在地省份的任一家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办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检测手续。普通货运车辆在办理异地检测时,应向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交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送检人员身份证件。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省内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申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以下简称《通知》),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落地实施,提升道路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感,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合并道路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的检验检测项目,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前,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项目的检验检测统一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后,检验检测要求、项目和方法按照新标准执行。
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前,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根据货车从业人员提交的货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结论,涉及安全的项目不再作为道路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对货车其他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对所检测项目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并出具评级结论。对于货车先开展综合性能检测、再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应要求该货车从业人员在完成安全技术检验后向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再予以技术等级评定。对于已经实现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两检合一”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的原则,同时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两份报告,为营运货车年检和年审提供技术依据。
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完成后,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将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按照车辆技术管理要求一并存档,并按规定上传至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依法予以年审。
二、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对接指导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省质监部门,组织对本省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情况进行集中统一排查,对于发现计量认证证书过期或者计量认证能力范围不能满足综检业务要求的,要督促其抓紧进行整改。尚未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纳入计量认证管理的省份,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省质监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实施政策,加强业务指导,实现计量认证对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全覆盖。要督促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的规定,及时向质监部门申请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并申请与公安交管部门实现数据联网。
鼓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开展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和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对于只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引导其申请安全技术检验资格,实现“两检合一”。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并实现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数据联网的,可以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三、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和标准
自2018年起,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统一的检验检测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具体以该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时间为准,检验检测完成时间以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完成的当日核定。加快推进相关标准整合,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将会同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单位共同推进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相关标准的整合,同时对《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等相关标准进行修订。标准整合修订完成后,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将统一按照新标准执行。
四、推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和普通货运车辆异地检测
统筹推进部、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工作,部级平台由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建设。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积极推进本辖区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组织建设省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加强与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和资源整合,实现对本辖区内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全覆盖,并按照规定接口实现部、省间数据互联互通和系统对接。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实现本辖区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基础上,加快推进普通货运车辆在本辖区内的异地检测。普通货运车辆可在车籍所在地省份的任一家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办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检测手续。普通货运车辆在办理异地检测时,应向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交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送检人员身份证件。
五、推进普通货运车辆联网审验和异地年审
部将启动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部级工程,与各省(区、市)共同推进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综合应用。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与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并做好与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为营运车辆联网审验、异地年审业务提供技术支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分步骤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通普通货运车辆的省内联网审验和异地年审业务,普通货运车辆进行省内联网审验和异地年审业务,不改变原有管理程序和责任边界,其审验机关仍为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车辆相关审验材料及数据信息通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和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审验和返回。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省内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申请。普通货运车辆应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年审材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年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鼓励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车辆自助审验终端设备,在货运从业人员办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后,一站式办理年审业务。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全省可开展车辆年审业务的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业务办理大厅、行政审批中心等网点信息、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便于查询。
六、提升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体验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本辖区内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条件的检测机构名单(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信息、经营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质监部门、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及时进行更新,方便车主查询和就近检验检测车辆。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依托部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服务平台,组织开发服务全国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道路货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预约服务系统,为广大从业人员提供便捷的检测预约服务。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要发挥预约系统作用,改进优化场内服务流程,加快业务办理速度,减少车主等候时间,提升从业人员检车服务体验。
七、加强综合性能检测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级质监部门依法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业务指导,按照“谁出报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统一检测服务规范,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和检验检测行为。要注重发挥检测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要主动配合质监部门积极推进综合性能检测监督检查制度和违规信息通报机制建设,运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加强对辖区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定期巡查、明察暗访,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予以处理。对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标准规范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完善保障机制
部组织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和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成立联合工作组,加强对各省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各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推进和落地实施工作,将其列为2018年度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改革任务和考核目标,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预期目标实现、降本增效有成效、人民群众有获得感。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通知》及本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省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并在2018年3月31日前报部(运输服务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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