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GB/T30036的规定的要求;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灯均不应眩目,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GB4599》、《GB21259》、《GB25991》、《GB5498》及《GB19152》的规定。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GB/T30036》的规定。
——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
汽车(三轮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能保证前照灯光束高度照射位置在规定的各种装载情况下均符合GB4785要求的汽车除外)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以方便地根据装载情况对光束照射位置进行调整;该调整装置如为手动的,应坐在驾驶座上就能被操作。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并在设计和制造上保证驾驶人不能关闭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GB21668的规定的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的规定。
——增加了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的要求;
汽车装备以及加装的所有电气设备不应影响本标准规定的制动、转向、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运行安全要求。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1.4倍的要求;
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大设计车速的要求,但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总质量大于3400kg的货车和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1.4倍。
——增加了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
——增加了部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
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增加了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
——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
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装置符合规定的除外)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大于等于60km/h、对其他货车大于等于100km/h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
——增加了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
货厢(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
——增加了罐体、货厢(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
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500mm。
自卸式载货车辆的车箱栏板应开闭灵活,锁紧可靠:根据需要应安装手动锁紧机构,确保在行驶中不自行打开,或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卸货安全。侧开式车箱栏板与立柱、地板之间以及后开式车箱后栏板与车箱后端面之间应贴合。
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侧帘式载货车辆应设置有竖向滑动立柱、横向挡货杆、托盘、固货绳钩等防护装置:且车厢内应设置有用于对货物进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装置,帘布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
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
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的常压罐体应符合《GB1856》 4.1和4.2的规定,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其进料口、卸料口的型式、位置应考虑收到意外撞击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等于400L。
——增加了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
汽车(专项作业车除外)在发动机运行状态下,在车外使用遥控钥匙能锁止车门的,应明确警示驾驶人;但对在车外使用遥控钥匙锁止车门后发动机在规定时间内(最长不大于30min)能自动熄火的,视为满足要求。若汽车装备有取消上述功能的装置,则每次汽车点火系统重新启动时上述功能均应处于激活状态(即取消上述功能的装置应处于非激活状态)。
——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用于电子标识安装的微波窗口的要求;
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设置微波窗口,以保证汽车电子标识的规范安装和数据的有效读取。
——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
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装有防飞溅系统,其他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泄露现象。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和燃料种类。
——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的要求;
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45°圆锥的范围内,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气接口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应大于250mm,通气总面积应大于等于450平方毫米。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
——增加了加气量大于等于375L的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
加气量大于等于375L的气体燃料汽车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拖地带导体截面积应大于等于100平方毫米,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增加了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的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要求;
钢瓶与汽车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等于200mm,且钢瓶及其附件不应布置在汽车前轴之前。钢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钢瓶下方和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钢瓶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时,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增加了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要求;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
——增加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的规定;
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不应有可视裂痕,其磨损极限尺寸应符合《GB/T31883》的规定。
——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
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按GB26511的规定提供对平行车辆的纵轴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够阻挡力的前下部防护,以防止正面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
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应安装防止其中尾板承载平台自动下落或自动打开的机械锁紧装置。
安装有悬臂式、垂直升降式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起重尾板背部应设置有警示旗,且警示旗应能摆动,警示旗上的反光标识应朝向车辆外侧。
——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辆行驶速度大于5km/h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在发动机启动时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需要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
——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1件反光背心及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的要求。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和1个符合《GB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6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还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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