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之家 原创】变态集装箱运输车,也就是我们在高速上经常见到的,拉着超宽超高超长的箱体运输车辆,因其“肚量”远远大于标准的集装箱,所以在零担运输领域比较常见。但也正是因为这不符合常规的箱体,一旦发生追尾事故后果往往车毁人亡,很多人认为其危险性远超17米5大板车型。那么9.21新政后针对此车型是如何治理的呢?变态集装箱运输车的司机又是如何看待的?
变态箱体 新规要求
早在9.21新政没有实施之前,对“高箱”集装箱运输车辆高度超过超限标准的问题,社会反映就一直较为强烈。如今新政已经执行两月有余,从目前的运行现状来看,多数集装箱运输车的高度并没有降低。鉴于两部门在联合执法的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近日交通部联合公安部在印发的重申治超工作文件中,再次提及了集装箱运输车的相关规定。
在目前国际通用的标准集装箱中,集装箱的高度为2.896米、2.591米、2.438米以及小于2.438米四种,而用于运输集装箱的普通牵引车鞍座高度一般为1.3米至1.5米左右,除2.896米集装箱高箱外,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货总高度均能保持在4米以下。
而在2004年实施GB1589—2004中,提出了集装箱挂车列车高度4米,2007年1月1日以前,集装箱挂车的车高最大限值为4.2米的要求,但由于主体责任不落实、执法不严等原因,集装箱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为4米的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为此,在今年7月26日修订实施的GB1589—2016中,对牵引车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运送高度为2.896米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鞍座高度不应超过1.11米,车货总高度为4米。
据此,交通部确定了车货总高度4米的超限认定标准。考虑到国标从发布实施到相应车型的量产和更新还需一定时间过渡,目前运输市场上低鞍座牵引车数量很少,为了确保运输市场稳定,在《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了对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的检查重点是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专项行动期间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具体整治工作另行部署。
从《通知》中获知,由于老旧车型需要一定的过渡期,所以目前所实施的9.21新政,对集装箱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赞不做例行检查。也正因如此,所以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超宽超长的变态集装箱,虽然新政暂缓治理这种现象,但是行驶时还是要注意安全,这种车型所造成的追尾事故几乎是大小车辆通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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