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11月26日北京环境保护局公布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重型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第VI阶段)》(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此次征求意见的单位有38个,其中车企有东风、上汽、北汽、重汽、江淮、宇通、江铃等,零部件企业有康明斯(中国)、潍柴、玉柴等。上述单位须在2015年12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北京环保局,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本标准与(国III、IV、V 阶段)国标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 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 增加了装用以柴油和天然气或LPG 作为燃料的双燃料发动机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污染物的测量方法;
— 改变了测量方法,试验工况由WHSC(稳态循环)、WHTC(瞬态循环)和WNTE(非循环工况)工况所构成;
— 增加了颗粒物数量测量和限值要求;
— 加严了OBD 和NOx 控制系统的技术和限值要求;
— 增加了耐久里程和时间的要求。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重型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第VI阶段)(征求意见稿)
3、重型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第VI阶段)(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意见反馈表
重型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第VI 阶段)(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燃式发动机以及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环保核准要求、环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在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N2 和N3 类,及车身长度大于6m 的M3 类机动车的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
GB/T 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7692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 15089-2001、GB17691和HJ43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发动机试验循环 engine test cycle
指发动机根据稳态工况(WHSC试验)、瞬态工况(WHTC试验)或非循环工况(WNTE试验),按照规定的转速和扭矩进行试验的程序。
3.2 辅助排放策略 auxiliary emission etrategy(AES)
指为特定目的和适应特定环境和/或运行条件而触发并替代或修改基础排放策略且仅在此特定条件下运行的排放控制策略。
3.3 基本排放策略 base emission strategy (BES)
指除“辅助排放策略”触发以外、在发动机所有速度和负荷范围内采用的排放控制策略。
3.4 连续再生 continuous regeneration
指持续发生或在每个WHTC热态试验中至少发生一次的排气后处理系统再生过程。
3.5 周期性再生 periodic regeneration
指发动机正常运行期间,排放控制装置不超过100小时便周期性发生的再生过程。
3.6 车载诊断(OBD)系统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 系统。它应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3.7 OBD 系族 OBD family
指制造商划分的采用与排放相关的相同故障监测和诊断方法的发动机系统。
3.8 除氮氧系统 DeNOx system
指设计用来降低排气中NOx的后处理系统(例如,被动或主动式的NOx稀燃催化器、NOx捕集器、SCR系统)
3.9 篡改 tampering
指关闭、调整或修改包括软件或其它逻辑控制单元在内的车辆排放或动力系统,并导致车辆排放性能恶化(无论有意或无意)。
3.10 NOx 控制报警系统 warning system for NOx control
指当NOx控制系统没有正常使用、出现故障或篡改后提醒驾驶员的报警系统。
3.11 在用监测频率 in-use performance ratio IUPR
指一个或一组监测器监测故障的次数与对应驾驶循环监测次数的比值。
3.12 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 portable emissions measurement system
指满足本标准附件JB要求的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
3.13 诊断仪 scan-tool
指按照本标准的要求,用于OBD通讯的标准化非车载外接测试装置。
3.14 有效寿命 useful life
指保证符合有关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限值的行驶距离或使用时间,由表3给出。
3.15 全寿命 full life
指从使用到报废的周期。
3.16 壁流式颗粒物捕集器 wall flow diesel particulate filter
指所有尾气流经其壁面并过滤排出的颗粒物捕集器。
3.17 永久故障码 permanent fault code
指当前命令故障指示灯(MI)点亮确认的失效代码,该代码被存储在不可擦除随机存储器中,且
该代码无法通过外部工具删除。
3.18 失效装置 defeat device
指一种装置,它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汽车的运行参数(如车速、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档位、温度、进气支管真空度或其他参数),来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使得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
4 技术要求和试验
4.1 基本要求
4.1.1 排气污染物控制
4.1.1.1 任何能影响气态和颗粒污染物排放的发动机系统和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应使发动机在有效寿命期内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发动机在任何情况下按附录C 和附录E 进行测试时都能够满足表1 和表2 限值的要求。
表1 发动机循环排放限值
表2 发动机非循环排放限值
4.1.1.2 制造商应确保安装在车辆上的发动机有效寿命期达到表3 所规定的里程或时间,以先到者为准。
表3 车辆有效寿命期
4.1.1.3 禁止使用失效装置。
在汽车全寿命期内,未经环保核准部门批准,不得对制造商采取的技术措施、汽车装备的排放和OBD 系统进行任何的改造。
4.1.1.4 环保核准部门可以利用车载诊断系统(OBD)信息、采用车载排放测试系统(PEMS)在实际道路工况和运行条件下测试来筛查失效装置。
4.1.2 OBD 系统(含IUPR)
4.1.2.1 制造商应确保所有发动机系统均配备OBD 系统,OBD 系统应满足附录F 的所有要求。
4.1.2.2 OBD 系统应按照附录F 设计、建构和安装到车辆上,以确保其能够识别、记录和传达车辆全寿命期内附录F 所规定的劣化或故障类型。
4.1.2.3 装在车辆上的发动机的OBD 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当排放超过表4 或表5 所规定的OBD 限值时,应依据附录F 的规定将OBD 系统故障指示器激活。
4.1.2.4 装在车辆上的发动机的OBD 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当排放超过表4 或表5 所规定的OBD 限值累计时间在2 小时内,应依据附录F 的规定将扭矩限制器激活。当排放超过表4 或表5 所规定的OBD限值累计时间在4 小时内,应依据附录F 的规定将车速限制器激活,此时车速应低于80km/h,若车辆仍继续行驶,累积时间在20 小时内,车速应低于20km/h。
4.1.2.5 扭矩限制器和车速限制器不能用于军用车辆、消防和救护车辆,但OBD 其他功能应该保留。扭矩限制器和车速限制器的永久不激活状态只能由制造商设定,并在发动机系族内对以上特殊用途的发动机型号应予以区别。
表4 OBD 限值(压燃式发动机)
表5 OBD 限值(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4.1.3 NOx 控制系统
潍柴WP2.1系列柴油发动机
4.1.3.1 制造商应确保包含NOx 控制系统的所有发动机系统均符合附录G 的要求。
4.1.3.2 NOx 控制系统应具备单独的符合附录G 要求的NOx 控制报警系统来提示驾驶员,应采用扭矩限制器和车速限制器来确保NOx 控制系统的正确实施。
4.1.3.3 按表6 要求安装在车辆上的发动机,其NOx 控制系统应能正常进行报警、限扭和限速。
表6 NOx 控制系统报警、限扭和限速条件
4.1.4 作为独立技术总成进行环保核准的发动机,在车辆上安装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进气压力降不应超过附录 A 对已经环保核准的发动机规定的压力降;
b) 排气背压不应超过附录 A 中对已经环保核准的发动机规定的背压;
c) 发动机运行所需辅件吸收的功率不应超过附录A 中对已经环保核准的发动机规定的辅件吸收功率;
d) 排气后处理系统特性以及保温措施应与附录 A 中发动机环保核准中的声明一致;
e) 对 OBD 系统,在按附件FA 的规定安装时,应满足附录A 规定的制造商的安装要求;
f) 对 NOx 控制系统,在按附件GD 的规定安装时,应满足附录A 规定的制造商的安装要求。
4.1.5 发动机环保标记要求
作为通过环保核准的发动机,在出厂时应具有环保标记,该标记应符合附录B 的要求,并安装在明显易见位置。
4.2 环保核准试验项目
4.2.1 发动机在环保核准时应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7。
表7 发动机环保核准试验项目
4.3 试验描述及要求
4.3.1 发动机循环排放试验
试验在发动机台架上进行。
4.3.1.1 按附录C 规定进行三台份一次WHSC 和WHTC 试验时,气体(含NH3)和颗粒物(含质量和数量)
排放结果在乘以4.3.5 确定的劣化系数后,应不超过表1 所列的排放限值,同时三台样机的排放试验统计量应不小于3.327。
4.3.1.2 对不采用EGR 系统的发动机,应将后处理拆除按附录C 对原机进行WHSC 和WHTC 试验,原机排放乘以4.3.5 确定的劣化系数后,应不超过表1 限值的5 倍,同时三台样机的排放试验统计量应不小于3.327。
4.3.1.2 发动机曲轴箱内的任何气体不允许直接排入大气, 对闭式曲轴箱,则认定曲轴箱排放满足要求,否则应按照附录C 内开式曲轴箱污染物评价方法进行测试。
4.3.2 发动机非循环排放试验
在发动机台架上进行试验。按附录E 规定进行一台份WNTE 试验时,气体和颗粒物质量排放不应超过表2 所列的排放限值。
4.3.3 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要求
在发动机台架上进行试验。环保核准应按附录F.7 的规定进行发动机一台份OBD 系统验证试验。
4.3.4 NOx 控制系统的要求
在发动机台架上进行试验。环保核准应按附件GA 的规定进行发动机一台份NOx 控制系统验证试验。
4.3.5 耐久性能的要求
在发动机台架上进行试验。环保核准应按附录H 的规定进行发动机耐久试验以确定发动机的实际劣化系数,也可采用表8 给出的指定劣化系数。
表8 指定劣化系数
4.3.6 发动机装车非循环排放测试(车载法)
4.3.6.1 环保核准时应按附件EA 规定的程序,用源机安装在一辆车上进行车载法验证试验。排放结果应符合表9 的限值要求。
表9 车载法排放限值
4.3.6.2 用于车载法验证试验的车辆特征参数应能代表发动机装车车辆种类,试验车辆可为原型车。
4.3.6.3 环保核准部门可要求在发动机系族内的另一发动机或代表不同车辆种类的类似发动机安装在车辆上进行车载法排放试验。
4.4 环保核准的燃料要求
对发动机排放的环保核准试验项目,应采用符合附录D的基准燃料。耐久试验应使用市售燃料,但排放测试采用基准燃料。
5 发动机环保核准的申请
5.1 发动机机型或系族作为一个独立技术总成进行环保核准申请应由发动机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向环
保核准部门提出。
5.2 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制造商还应一并提供相关文件,包括各项试验的检测报告。应详细说明任何影响排放的技术要点、发动机排放控制策略、发动机系统直接或间接控制与排放有关参数的方法,并充分解释附录G 中所要求的报警系统及扭矩和车速限制器系统。
5.3 除5.2 所述信息外,制造商还应提交如下信息:
玉柴YC6GN国五天然气发动机
a) 对于点燃式发动机,如附录C 所述从排放测试开始时就出现失火并导致发动机排放超出表5规定的OBD 限值,或者导致尾气催化器过热、最终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制造商应对上述所有失火事件中的最小失火率予以声明;
b) 符合附录 F 第F.9 章要求的OBD 系统文件;
c) 按附录 E 说明循环外排放的控制技术和措施;
d) 用于核准扩展的其它环保核准的复印件(如适用)。
6 环保核准视同条件
6.1 发动机系族
6.1.1 由发动机制造商确定的发动机系族应符合附录C.4.2 的要求。
6.1.2 对双燃料发动机,发动机系族还应符合附录K.3.1 的要求。
6.2 环保核准源机的选择
6.2.1 发动机系族的源机应按附录C.4.2.4 规定进行选择。
6.2.2 对双燃料发动机,发动机源机还应符合附录K.3.1.2 的要求。
6.3 发动机系族扩展
6.3.1 如满足附录C.4.2 的规定,应制造商要求并经环保核准部门批准,可将新的发动机系统纳入已
环保核准的发动机系族。
6.3.2 如制造商按附录C.4.2.4 规定所选择的源机,其系统的技术要点能代表新的发动机系统,源机系统应保持不变,制造商应修改附录A 规定的信息文件。
6.3.3 如新的发动机系统具有制造商按附录C.4.2.4 规定所选择的源机系统不能代表的技术要点,但其自身按照这些要求能够代表整个系族,则新的发动机系统将作为新的源机。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源机要求进行试验证明新的技术要点满足本标准的规定并对附录A 的信息文件进行修改。
6.4 OBD 系族
环保核准可以扩展到附录F 中F.7.1 规定的同一OBD 系族。
7 发动机环保一致性
7.1 应按照7.2、7.3、7.4 的要求进行环保一致性检查,全部项目合格则发动机环保一致性合格,否则判定发动机环保一致性不合格。
7.1.1 发动机制造商应按附录I 采取措施保证发动机环保一致性。
7.1.2 发动机环保一致性检查可采用4.2 所述的试验。
7.2 发动机排放一致性
7.2.1 进行发动机排放试验时,如果环保核准的发动机具有一个或多个扩展,此试验可在相关的扩展发动机上进行。
7.2.2 环保核准部门选定发动机后,制造商不应对所选发动机进行任何调整。
7.2.3 在同一系列的批量产品中任意选取三台发动机,发动机循环排放试验按附录C 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采用企业环保核准时确定的劣化系数进行校正,限值由表1 给出。选取一台发动机按附录E的规定进行非循环排放测试,限值由表2 给出。
7.2.4 三辆样机的发动机循环排放试验统计量应按照附录I 方法计算不小于3.327,否则判定发动机排放一致性不合格。
7.2.5 一台发动机非循环排放测试不满足表2 限值的要求,则判定排放一致性不合格。
7.2.6 环保核准部门应直接从下线合格的发动机中抽取样机进行试验,试验发动机可不需磨合。
7.2.7 应制造商要求,试验可在磨合时间最多不超过125 小时的发动机上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发动机磨合由制造商进行,但不应对发动机做任何调整。
7.3 发动机ECU 信息的一致性
7.3.1 从批量生产的发动机中随机抽取一台发动机,采用附录F 规定的OBD 诊断仪读取附录F.3.8 规定的所需的信息。
7.3.2 当OBD 诊断仪根据附录F 无法读取ECU 信息,则认为该项一致性不合格。
7.3.3 应按附件CA 进行WHSC 试验,验证ECU 扭矩信号。每一工况点读取的扭矩平均值与该工况点实测扭矩平均值的偏差不应超过10%,否则该项一致性不合格。
7.3.4 按GB/T17692-1999 进行发动机功率试验,验证ECU 扭矩信号。每一工况点读取的扭矩平均值与该工况点实测扭矩平均值的偏差不应超过7%,否则该项一致性不合格。
7.4 发动机OBD 系统(含NOx 控制系统)一致性
7.4.1 从批量生产的发动机或车辆中随机抽取一台发动机,并按附录F 进行试验。试验可在磨合时间不超过125 小时的发动机上进行。
7.4.2 如发动机满足附录F 中所述试验要求,则该项一致性合格,否则该项一致性不合格。
7.5 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燃料进行试验。
7.6 如果某一车型不能满足7.1 至7.4 中环保一致性检查要求的任意一条,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汽车制造厂均应尽快采取所有必需的措施来重新建立环保一致性保证体系,环保核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8 发动机在用符合性
8.1 对已通过环保核准的发动机型,制造商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用符合性。排气污染物、OBD 和NOx 控制系统在用符合性检查见附录J 的规定。
8.2 制造商采用的技术措施应确保发动机在有效寿命期的排放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并符合标准,且发动机OBD、NOx 控制系统在全寿命期内符合本标准要求。
8.3 环保核准部门可采用附录J 的方法来检查发动机排放在用符合性,按表J.3 判定。也可以按附录C和附录E 的方法检查排放发动机排放在用符合性,按表J.3 判定。
8.4 环保核准部门可采用附录F.6 检查发动机OBD 和NOx 控制系统在用符合性,按表J.3 判定。
8.5 进行在用符合性检查试验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市售燃料。
8.6 如发动机在用符合性不合格,制造商应按本标准附录J 提交整改措施计划以纠正不符合情形。环保核准部门向制造商通报其批准或拒绝整改措施计划的决定。获批的整改措施计划由制造商负责执行。环保核准部门可以根据制造商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环保核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9 标准实施
9.1 销售和注册登记
自2017年12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整车用发动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9.2 环保一致性检查
对于按本标准获得环保核准的发动机,其环保一致性检查自环保核准批准之日起执行。
9.3 在用符合性检查
对于按本标准获得环保核准的发动机,其在用符合性检查自环保核准批准之日起执行。DB11 XX-XXXX 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第VI阶段)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HJ 439-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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