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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为“治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当地政府对治超工作负总责,并从源头治理、路面治理、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6月1日起实施全国首部“治超”地方性法规
为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条例》明确指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区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的,由上级政府按照规定对其责任人实行问责。
此外,县级以上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超限超载、拒绝称重检测、阻碍治超工作等违法行为,都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 增强源头治理针对性
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条例》增强了源头治理的针对性。
明确,对于货运源头单位较为集中区域,经县级以上部门批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督,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 新建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安装检测装置
对于治超点的规划、建设和调整,《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监测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规定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监测装置,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监测装置。对经监测超限超载的货车,应当拒绝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 货车年超限三次,吊销营运证
对于经常“超限”的货车,《条例》也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货运源头单位,如果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给无号牌、无营运证的货车装货,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将会被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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