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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出台《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并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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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治超检测站,派驻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做好超限超载车辆的路面治理工作。特别是要以车载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联防联控,严禁此类违法车辆上路过桥,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卸”。
各地、州、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道、乡道、村道技术等级,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设置相应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同时,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鲜活农产品和海关铅封超载超限车辆的治理也提出了治理办法。
对于在治超检测站发生恶意堵路、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事件,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违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意见》要求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内货运源头治超组织工作,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发改、经信(机电行办)、公安、国土资源、监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国土资源、煤炭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矿产品合法装载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对货源企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部门严厉查处。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意见》明确表示,对违法超限车辆,交通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中还表示,要求自治区法制、监察(纠风)部门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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