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早上凌晨五点左右,董先生开着自己的皮卡出去干活,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当时在路口,董先生正常南向北按照绿灯通行,一辆摩托车从东向西方向突然闯红灯出现,直接撞上了董先生的车。
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责任划分为“三七开”,皮卡司机负次要责任。根据保险评估,皮卡司机董先生将面临20多万元的“天价”赔偿。目前,董先生已申请行政复议。
● 多项违法行为并存 摩托车驾驶人抢救失败身亡
据董先生描述,当时天色已经比较亮了,而且路灯也开着,能见度很高。因为自己车速并不快,董先生也并没有觉得受到了很大的撞击,觉得摩托车司机应该没有大碍。谁知,因为摩托驾驶人张某没带头盔,120赶到时人已经快不行了,最后也没抢救过来。
按照监控录像司法鉴定后,认定董先生的皮卡车速为每小时40公里,张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速度为每小时50公里。
经核查,张某不仅没带头盔、闯红灯,而且还涉嫌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同时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通过司法鉴定,董先生的血液中没有检测出酒精成分,货车制动性能也符合相关规定。
● 责任认定三七分 皮卡司机难接受
8月10日,偃师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写明,因张某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董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疏于观察,未减速慢行,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两人按规定,照30%和70%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保险公司根据城镇居民收入计算,得出了80多万的赔偿金额,减去18万的交强险就是60多万。按照责任三七比例划分,董先生还需要赔付20多万。
董先生不明白,自己老老实实按规定行驶,对方无牌无照不带头盔还闯红灯,难道不应该对方全责吗?本以为自己只需要出于人道主义出几千块丧葬费,现在竟然“超级加倍”一下变成了20多万!
● 董先生提出异议 已申请书面复核
董先生已于8月14日递交书面复核申请,要求撤销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判定对方全责,还要赔偿自己修车的4000多元经济损失。洛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表示会在一个月内给出结果。
当向交警大队了解详细事故认定情况时,交警大队称案件都是正常认定,正常调查,现在案件还处于复核阶段,不方便透露太多。
无牌无证就驾驶摩托车的确是违法的,但是这一违法行为并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直接关系。
事故责任具体要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交警第一次的责任认定,明显将此次事故情况判定为了第二条,双方都存在事故责任,可这也恰恰是这次事故的争议点。
摩托车驾驶人张某的过错已经非常明显了,董先生当时和对方撞车发生事故时,自己是绿灯,是对方闯了红灯。如果这样也要算董先生有错,那岂不是众多汽车驾驶人都要张口喊冤了。
“行经路口,疏于观察,未减速慢行,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认定究竟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一,当时的路口是存在红绿灯的,董先生也有按照红绿灯指示行驶。但是,有红绿灯的路口强不强制要求必须减速慢行、观察路况,这个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指明。
如果不论是否有信号灯都必须慢行,那么就有了第二个问题:董先生在路口到底有没有减速观察路况?有没有相关证据(如行车记录仪、监控摄像头)能为其证明?
现在事故正在进行复核,还没有得出最终结果。我们耐心等待一个月,相信交警一定会给董先生一个明确、合理的解释。卡友们,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
(信息来源:华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