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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没驾照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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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女念旧

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人能否因驾驶人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拒赔商业三者险。

驾驶人没驾照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合法吗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1日,王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挂靠在某汽车公司、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肇事中型自卸货车,因占道与敖某某相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有机动车驾驶证,但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于2013年9月3日已经到期。事故造成三者敖某某损失近二十余万元。敖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及保险人承担前述损失。保险人认为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主张拒赔商业三者险。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敖某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并据此作出判决。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第24条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本案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某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上诉人主张拒赔商业三者险的,应予支持。故判决支持了保险人拒赔商业三者险的上诉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人能否因驾驶人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拒赔商业三者险。

一、保险人拒赔商业三者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其承担赔偿义务的性质系合同义务。而该合同第24条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旦生效,就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非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更不可随意否定合同的效力。

本案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符合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约定的拒赔情形。

商业三者险合同属于责任保险合同,而责任保险合同是分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风险,而非分配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风险,不能因为被保险人赔偿能力较弱或者无赔偿能力而将应该由被保险人赔付的责任转嫁给保险人。

二、该免责条款有效

保险合同虽系格式合同,但其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订立,条款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因此,免责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同时,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均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作为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人王某某,理应明知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从业资格证书。

而保险人与投保人将违反相应要求的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列入保险合同,既未免除法律为保险人明确设定的义务,也未排除法律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三、保险人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即超出交强险的限额部分损失,人民法院要尊重保险合同的约定。只要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尽到了提示、说明等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即已生效,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主张拒赔。

综上所述,在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对相关免责事项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否定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强行否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具体到本案,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了“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并对该条款加粗、加黑,投保人在投保时亦手写确认收到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被明确告知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加盖了投保人的公章。因此,保险人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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