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去年4月的一天,南宁市良庆区城管执法时,将一泥头车锁在平乐大道上。次日,一货车躲闪不及迎头撞上泥头车,造成司机潘某一级伤残。10月30日,良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潘某法定代理人向有关五方索赔超过230万,5被告均否认存在过错。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 案件回放:货车撞上违停泥头车
2014年4月19日晚,良庆区城管在平乐大道执法时,拦停陆某驾驶的一辆泥头车。因涉嫌撒漏泥土,陆某驾驶的泥头车被城管执法人员就地锁在行车道上。
平乐大道为南宁市一级城市主干道,全段禁停。当晚,除陆某的泥头车外,城管执法人员还把4辆没有现场接受处罚的泥头车,锁在了禁止停放车辆的城市主干道上,给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次日中午12时许,潘某驾驶一辆货车途经该路段时,追尾撞上了陆某那辆被锁在道路中央的泥头车。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潘某重伤入院,至今仍在接受治疗。
经鉴定,潘某伤情达到重伤一级,完全依赖护理,成了植物人。
南宁市交警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发生时,潘某驾驶的货车存在超重情况,没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负事故主要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将泥头车拦停在禁止停车的城市主干道,并将车锁住,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在事故中过错较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泥头车司机陆某被认定无责。
● 原告诉求:城管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据介绍,陆某驾驶的泥头车实际车主为杜某,泥头车向南宁市某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还在南宁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在潘某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中,他的法定代理人将杜某、陆某、辖区城管、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五方列为被告,索赔金额总计230余万元。
原告代理人认为,城管的责任最大,应负主要赔偿义务。理由主要有三,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管部门不具备上路拦停车辆的法律权限,也无权限将行驶当中的车辆扣留在道路上;
其次,车辆被扣留后,长时间无人看管,执法人员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最后,事故发生后,城管接报迟迟不来将车锁打开,导致伤者滞留驾驶室内,只能请求消防部门赶来处理,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潘某伤情加重。
交警认定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车辆超重,对于潘某驾驶的货车为何会超重,原告代理人给出了这样的解释:事发时,南宁市区是晴天,但检测时,已经下了几天雨,露天停放的货物被淋湿,才导致鉴定结果为超重。
此外,原告代理人认为,陆某驾驶的车辆被扣留在原地后,也没有采取必要的警示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杜某、某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者和负有责任的管理方,也没尽到应有的责任。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存在过错,某保险公司则应该在交强险有责赔偿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 被告辩护:没过错拒绝有责赔偿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城管执法人员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城管方代理人认为,城管部门是正常执法,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使要承担责任,也是次要责任。另外,该方认为,泥头车驾驶员违法在先,现场又拒绝接受处理,也没有对停放车辆做任何警示标志,应该对车祸赔偿负责。
陆某、杜某的代理人则坚持交警部门的认定,认为车辆被扣押后,司机和车主已经丧失对车辆的控制权,交警也认定了泥头车司机无事故责任。既然雇佣的司机无过错,车主更不应该担责。
运输公司代理人表示,涉事泥头车与公司实际上是租赁关系,并非挂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该列为被告,也无须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表示,因为驾驶员已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保险公司方面仅需在交强险无责赔偿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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