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杨某开车经过某高速收费站时,与收费人员发生争执。收费人员持警棍将杨某打伤,杨某遂将该收费人员所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记者昨日从顺义法院获悉,法院判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杨某诉称,今年5月24日下午2点半左右,他开车经过某高速收费站时,和收费人员因车辆座位数问题发生争执。随后,该工作人员手拿警棍离开收费室走到车前,“他让我下车,我没下车,他就突然手挥警棍打向我露在车窗外的左手,致使左手红肿。”经鉴定,杨某构成轻微伤。杨某随后将收费员所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1747.55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68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被告方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首先,杨某驾驶的金杯车有六座也有九座,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需要根据车辆行驶证判断后收取通行费用。收费员要求原告出示行驶证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但原告却拒不配合并言语挑衅。在与原告争吵的过程中,收费员才扔出警棍。从监控画面看,收费员是扔出警棍,是一种情绪激动的肢体行为,而没有用警棍击打对方。其次,在监控录像中,原告有用手机击打自己的行为,该公司质疑原告所受伤害是否为收费员导致,不认可伤害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收费员扔出警棍造成原告受伤,系收费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案件的起因系原告拒不配合出示车辆行驶证,并言语不当,原告对其自身损失亦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后果、发生原因等因素酌定由被告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原告伤情及相关证据酌情确定误工费为1700元;原告并未提交需要补充营养的医嘱,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营养费,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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