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之家 原创】4月14日9点,通过2年多的意见征集,商务部正式印发了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5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方法》将同步废止。
新《办法》旨在打破供应商的强势地位,保障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利益,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活力。
● 新《办法》规定重点:
一、取消了品牌授权备案制,允许授权与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
新规注解:1,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2,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3,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二、允许销售与售后分离并且增加了对汽车供应商的限制性条款。
新规注解: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供应商和经销商均提出规范要求。
四、明确产品质量、随车文件和售后服务责任要求。
● 参与者角色重新定位:
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供应商直销模式,也视经销商)。
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 保障消费者利益
1,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2,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3,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4,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5,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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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704/201704025576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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