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2012年10月10日中国第一行政总理——温家宝先生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由此汽车召回条例历时十年终获通过,这标志着汽车召回从部门规章正式升级为国家行政法规层面,表明了中国政府正努力缩减其与国际的水平。
《草案》规定,“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从而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业,预期理论上可能将产生巨大震慑作用。
《草案》的出台对保证汽车质量、对减少车辆缺陷会起到一个积极的警示作用。除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法规外,目前我国还在制定汽车三包管理规定,以构成完善汽车产品质量监管的两大体系。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升级极为国家行政法规层面,大地提高了召回所谓的“权威性”。草案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草案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汽车业界一致认为,《草案》监督执行最关键的否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重要的不是召回本身,而是召回的标准细侧是什么,谁又去监督执行这个标准。此外,《草案》中提到的“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
但危及安全使用又如何界定,是相关质监部门抽检还是等待车辆出现批次质量问题而引发车主的集体闹事或投诉?监督部门如何去监督?去执行成为最大的问题。因此,《草案》本身也存在很大的缺陷问题。
而在我国一提到召回,好像就是产品不合格的代名词,造成很多厂家为了所谓的品牌、企业形象与考虑召回增加很大的成本压力。因此,不愿或干脆拒绝召回,主观上不愿意消除隐患。既使涉及到的召回仅仅涉及到汽车整车,相比西方国家成熟的汽车市场,“召回”是一个常态化的步骤,汽车缺陷召回范围很广,不仅包括汽车整车,同时还包括汽车零部件、儿童座椅等。
2004年10月,我国才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截止至今的七年多的时间里,我国共召回整车约近400次、650多万辆。对比汽车发达国家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我国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与全球最大汽车产销市场的规模极不相称。中国的汽车拒绝召回、隐蔽召回现象突出,不少案例是由新闻媒体调查并掌握了充分证据曝光引起轩然大波后,厂商才被动“被迫”承认质量有问题,最终才实施召回。
过去的汽车召回相关法规有很多不足,惩罚力度太低,而现在的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征求意见稿第40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其法律责任更加具体。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关于“缺陷”的界定也在《汽车召回条例》中得以升级,按照《汽车召回条例的规定,“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有关强制性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随着我国汽车召回规章制度的实施与升级,其管理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这对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和促进汽车市场的不断成熟与完善意义重大,同时对汽车生产厂家品牌诚信与召回的关联将更加紧密。无论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还是《汽车“三包”》一旦实施后,监管部门、车企与经销商都将迎来较大的挑战和思想转变。监管部门是否成立了专业部门?
汽车技术与质量鉴定专业检测仪器和相关专家是否已到位?相关技术鉴定界定细侧和规定文件是否已完成?车企是否已经成立专门应对部门及相关人员的配备,以及专项资金与应急公关部门?经销商是否与车企达成相关的法律协议以共同应对突发召回事件发生时,分工合作中相互配合支持工作等?消费者观念是否更趋向理性?是否对召回的法规认识度程度及可能存在“刁难”车商,恶意维权之嫌疑等?
预期从草案通过到正式实施,最快可能在明年初就将实施行。尽管草案有一些缺陷与尚不完善的地方,但中国人有习惯和传承于“摸着石头过河”而无大智慧的鼠目寸光投机主义心态,因此,在政治需要的前提下可能—切都在未准备好情况下,先出台再说。至于—些不合理的条例会在“摸着石头过河”中改良修正。
不过在此整改过程中,肯定会打破各方原先的利益平衡,新产生的权利纠葛将会阻碍条例的实施的效果,受损的肯定又是消费者。因为现各权力权利集团已经不是在为人民服务,而是在这人民币服务,所以在此过程中,必定会产生新的利益上的搏弈。
谁来鉴定汽车产品应当召回?理应是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的质检部门,但由于长期以来国人对国家所有权力权利部门普遍产生不信认甚至非常反感其存在的不合法性,所以由质检部门共同参与比较合理,但不能具有决定性话语权?由行业协会来进行组织“召回”与“三包”鉴定,也不太靠谱,因其是一个松散的组织根本不具备权威性。
笔者认为,应新成立专司汽车“召回”与“三包”鉴定专家组织,不隶属任何政府部门而且独立运作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保险公司、司法检查部门、消费者协会、汽车行业协会、各生产厂家技术质量专家、消费者代表等共同组成,并进行轮回巡回负责制。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一旦实施,不可能一下子出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召回潮,一是车企不会主动召回或作噱头召回。因无论是主动或被动召回都将会对产品品牌和企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更不会出现“被勒令召回”,因相关负责机关的不作为和各车企的超级公关能力,就已削减和平息了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召回之下,对本土自主品牌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冲击波,因与合资品牌汽车相比,自主品牌汽车相对产品价格低且质量略逊于合资品牌汽车,而且历史上汽车召回的次数稀少,且经验不足。但不会对中国车市格局产生较大的改变。
● 相关阅读:
汽车召回条例升级 车企拒召回代价上亿
http://www.360che.com/news/121012/23194.html
备注:本文为转载内容,目的为给读者带来更为丰富的信息资源,文中内容并不代表卡车之家观点。
2012年8月业务收入85.6亿 同比增34.4%
1-8月,邮政企业和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直接营业收入)累计完成1284.7亿元,同比增长24.7%;业务总量累计完成1265.... 2012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