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之家 原创】四川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简称《办法》),已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办法》明确了,在四川省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一旦监测不合格很有可能会被强制报废。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
1、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2、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并到检验机构复检;
3、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在四川省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车用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清洁的车用燃料。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车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从事检验业务,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装废气污染物回收处理净化装置,减少检测场所的废气排放。
为了进一步控制汽车尾气污染,2021年3月1日起,四川省将加大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的检测力度。卡友们在行车的过程中需多注意是否尾气排放产生了可视气体,一旦发现还需赶紧维修、复检。(信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杨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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