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2019年以来,汽车行业最重要的新闻莫过于国家终于出台政策进行二手车的出口试点工作了。
4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要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专项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实施方案,严格甄选出口企业,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而在此之前,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已共同召开了二手车出口专题会议,正式启动二手车出口相关工作。
应该说,对于三部委联合出台相关政策,汽车行业的总体反馈表现出积极的、正面的信号,但是对于《通知》中的“三、确保出口产品质量与安全”的“有关地区要制定完善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明确检测项目和合格标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相关条款表现出相当的担忧。
鉴于之前有消息传出,相关单位已经草拟了《二手乘用车出口检验规范》和《二手载货汽车及挂出口检验规范》,对此,笔者认为,二手车出口大可不必单独设定出口检测标准,理由如下:
具体如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机动车外观、检测、轴荷、安全等标准体系,其中最新修订的两个最为严格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保障着我国机动车的相关安全、外观尺寸、轴荷及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1.《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标委联合发布于2017年9月29日,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对车辆生产制造进行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约束和管理,进一步提升了机动车的运行安全、防火等性能的要求。目前是国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的强制性标准,即所有在用机动车必须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是全球范围内最严格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标准之一。
2.《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于2016年7月26日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准发布。该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及质量限值,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所有车辆,是汽车行业最基本的技术标准之一。
GB1589标准贯穿了车辆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全过程,与汽车制造、交通管理、道路设计、物流运输、工程机械、石油勘探开采等多个行业密切相关,涉及工信、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职责,同时也是多年来路政、交管等部门公路超载超限治理的基本技术依据。
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力推动物流运输装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极大地支撑车辆运输车治理、货车非法改装整治和货车超载超限行为整治等专项行动,大大促进符合标准要求的新车型推广、拉动物流业生产消费,有效满足了特种作业车辆的研发生产和上路使用需求,必将在引导汽车和挂车的设计制造升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运输市场发展、提高道路运输效率、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二手乘用车出口检验规范》和《二手载货汽车及挂出口检验规范》均无法与《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相提并论。
从目前我国法治要求来看,只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且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都应当允许其国内自由流通和出口贸易。
单独设定一个更低要求的团体标准,不利于我国推动二手机动车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建立,不利于行业企业充分竞争,不利于二手车、整备、配件等产业链条的充分融合,所以,应当建立起机动车可使用、可流通、可出口的标准化体系。
随着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发布以及我国排放标准的快速升级,国内二手车残值快速贬值,导致部分经营企业严重亏损,企业生存难以为继。
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底前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在此种情况下单独设立一个出口检验检测标准,将大大增加二手车出口企业在检测环节的负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一方面是违背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大力推进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精神,同时也大大削弱了我国二手车出口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
从全球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德国、法国、英国,均没有专门为机动车出口制定一个专门标准。因为事实 上二手车能否出口取决于进口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取决于出口国的标准。所以,在国内建立一个机动车的出口检测标准完全是没有必须要。
从公布的《二手乘用车出口检验规范》及编制说明、《二手载货汽车及挂出口检验规范》业编制说明来看,相关起草人员完全混淆了性能检测和评估检测的区别,性能检测是以安全为核心,评估检测是以价格为核心。
从这一点来看,相关标准的起草人员根本没有弄清楚二手车出口需要检测什么以及为什么要检测。
从相关标准的制订本义是要引领二手车出口产业的发展,而不是设立阻碍行业发展的障碍。
1.根据已经公布的《二手乘用车出口检验规范》及《二手载货汽车及挂出口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来看,存在着大量的常识性错误。
(1)《二手乘用车出口检验规范》5.3 核查可出口车辆:核查送检车辆及证件信息,如发现符合下述项目中任意一项,则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车辆禁止出口。具体项目如下:a)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乘用车;事实上,按照我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于普通乘用车根本就没有强制性报废的要求。
(2)《二手载货汽车及挂车出口检验规范》编制说明中提出“参考或引用了T/CADA 5-2016 《二手中型、重型载货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据调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没有相关名称的团体标准。
当前,为了应对当前国内外复杂局势和经济下行压力、落实中央“六稳”要求的重要部署,相关标准的制订是为了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是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具。
从全球发达国家经验来看,二手车出口基本上没有实行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各国政府基本上一致的以“放”为主,“管”为辅,尽可能为二手车出口提供便利,甚至为二手车出提供金融、税收、配件、运输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大大促进了发达国家二手车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促进了品牌全球化的布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关于二手车出口工作,下列几点工作值得探讨:一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二手车出口过程中尽可能 “少伸手”,“多普惠”,通过更多的行政服务来推进二手车出口的稳步、快速、健康的发展;二是应当立即终止《二手乘用车出口检验规范》和《二手载货汽车及挂出口检验规范》的编制工作,尽快清除相关标准起草过程中对行业产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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