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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经销商强制上牌可处3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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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忘心安

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4月14日上午9点,商务部官网正式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新规:经销商强制上牌可处3万以下罚款

交汇点记者注意到,今天公布的新办法,对经销商以及商家均提出了相应要求。如,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如违反该规定,则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此前频频出现的提车后拿不到合格证的问题,该办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三包凭证等材料。

此外,该办法也对供应商做出了相应要求,比如说:“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以及其他售后服务,不得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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